电信营改增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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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培训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1、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2、“3+7”行业二、适用税率1、基础电信11%;增值电信6%2、四档税率(17%、11%、6%、0%)3、征收率为3%三、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与票据开具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入网当期就电信终端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电信服务预收部分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

2、、销售额及扣额政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五、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六、视同销售与电信服务积分兑换(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3、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七、简易征收方式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八、发票

4、开具过渡政策自2014年6月1日起,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应开具国税监制发票,原地税监制发票应停止使用。鉴于移动、联通、电信、铁通四大电信运营商的地税监制发票存量较多,为避免浪费,减轻发票清缴的工作量,对其发票转换实施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业服务仍可使用原地税监制发票,除纳税人有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再新供应地税监制发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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