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某医院药物过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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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某某诉某医院药物过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先锋霉素,过敏,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d922.16;r59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01—0019—03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药物过敏引发的损害。对于这类纠纷,可能涉及比较多责任争议主体,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药品生产厂家,还可以是患者自己承担责任。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作者试就一个案例进行刮析,首次采用“三分法”将综合医疗服务合同分为过敏药物治疗原发疾病服务合同、药物过敏医学监护服务合同和药物不良后果紧急临床医疗服务合同,

2、分清了本案争议的合同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案例介绍20**年8月12日原告杨某某因人流手术就医被告某某服务中心。18日下午原告又到该中心复查,被告医生给原告开具先锋v等药处方。在注射药物前,被告护士为原告进行先锋v皮肤试验,呈阴性后,为原告注射先锋v。原告随即感头痛、恶心并伴有抽搐、呕吐。被告即采取抢救措施。经被告诊断原告属过敏性休克、急性左心衰、肺水肿。为此,原告在被告处自8月18日至9月18日住院。住院医疗费1288第9页4.40元,原告已付5500元,余款未付,被告在原告出院通知中注明白付和挂账。原告认为自8月18日

3、至9月18日在被告处住院,在病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被告却将原告赶出医院。出院当时原告两腿浮肿、麻木,并未痊愈。被告无视患者利益,事后又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现诉请判令被告偿付住院费l6896.73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母婴保健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药物过敏性休克、急性左心衰、肺水肿的诊疗无异议,先锋v引起的药物过敏休克、急性左心衰、肺水肿是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选择已使用多天的先锋v,并且经皮试阴性

4、后使用,并及时发现过敏休克等症状,予以及时抢救,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患者已康复出院,符合青霉素类药物过敏防范原则,不存在青霉素类药物过敏防范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负有防范药物过敏发生和及时抢救的法定职责,应当履行相应的问诊、进行皮试、用药后密切观察以及发生及时抢救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的就不存在药物医疗防范和救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全履行义务并不等于药物过敏、过敏性休克、过敏性死亡的情形不发生,药物过敏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和医学科学的自然规律。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

5、诉称,反诉被告20**年8月18日至20**年9月8日在反诉原告处住院,尚欠医疗费7384.40元,诉请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时,因注射先锋、’.致原告过敏性休克、急性左心衰、肺水肿,原、被告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参照《医疗事故处理第9页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是医疗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偿付住院费l6896.73元、护理费l50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

6、支持反诉被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反诉原告已付出医疗服务,反诉被告应予支付:尚欠医疗费,反诉原告虽注明挂账,但挂账不等同免除,反诉被告以反诉原告挂账不付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反诉医疗费用734840元;本诉案件受埋费人民币2697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元.由反诉被告负担。分析与讨论一、本案

7、终止妊娠的孕期孕妇保健服务合同无纠纷《母婴保健法》第1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2条第1款“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第l4条第1款“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l9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杨某某诉某医院药物过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案中,起诉人20**年8月13日接受人流手术,为预防术后感染,被起诉人医嘱静滴先锋霉素v,起诉人自备药物院外执行医嘱5天。据此事实和法律规定,接受终止妊娠的起诉人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被起诉人之间

8、的协议是《母婴保健法》第l4条第9页第1款和第l9条规定的为健康或者视为健康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的孕期保健服务合同,不是《母婴保健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为母亲、产妇、新生儿或者胎儿提供的保健服务合同,也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为不健康或者视为不健康的患者提供的临床医疗服务合同。被起诉人门诊医嘱没有违反先锋霉素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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