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

ID:17770820

大小:15.6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0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_第1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_第2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_第3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_第4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8年4月25日修订并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

2、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贷款;    (二)存单;    (三)担保;    (四)信用证;    (五)票据;    (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七)债券;    (八)托收和外汇汇款;    (九)保理;    (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十一)证券和期货。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

3、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当

4、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七条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八条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5、:    (一)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

6、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    第十二条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7、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

8、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