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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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

2、二条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州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县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内投资。下列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一)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7(三)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开发;(四)商贸流通、金融业、交通运

3、输、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六)民族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等产业。第一章财政扶持政策第五条凡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O%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1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

4、产品升级改造等。第六条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O%、60%、50%、4O%、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第七条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7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第八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OO万元以上的投

5、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5O%的比例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第一章土地政策第九条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第十条采取多种供地方式。1.出让;2.租赁集体土地;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第十一条土地价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给予供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

6、,或投资新建五星级饭店的,由受益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OO%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十二条入驻企业自行进行场平的,视用地情况,每亩补助O.6万元至1.5万元场平经费,由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费进行奖励。7第一章其他优惠第十三条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第十四条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第十五条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

7、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第十六条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第十七条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第十九条7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

8、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O%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O%。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第二十条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第二十一条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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