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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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南乐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适用本优惠办法。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引荐者是指为我县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章 投资者奖励第四条 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要求的,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

2、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对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的,用地实行一事一议。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外来投资者持企业登记注册、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县外商投资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即可兑付用地支持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南乐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办法,再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资金。第五条 

3、独资兴办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企业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留成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我县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县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5年内由受益

4、财政以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第七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以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标准,10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付,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其他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绿化费。第九条 对投资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新能源、现代农业及物流、

5、现代服务业,连续两年累计投资到位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授予“南乐县战略投资者”称号,并奖励项目法人代表20万元现金。第十条 对每年新投产为我县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以产生税收、安排就业人数、增资扩股等由高到低排序,评选出“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现金。第十一条 对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带动能力明显的项目,授予“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称号。第三章 引荐者奖励第十二条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市外资金项目(按项目计算,不以年度计算,下同),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

6、位或个人2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的市外资金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45万元,2亿元(含)—3亿元的市外资金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7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固定资产的项目增加奖励3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30万元。(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60万元,2亿(含)—3亿元的市外资金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固定资产的

7、项目增加奖励40万元。第十三条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国内500强企业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4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的国内500强企业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75万元,2亿(含)—3亿元的市外资金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12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固定资产的项目增加奖励50万元。(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世界500强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4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的世界5

8、00强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90万元,2亿(含)—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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