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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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王金龙[内容摘要]在实践中,由于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导致许多问题。对此,本文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试图从委托监护规定、监护监督管理机制、监护人资格规定、监护权利义务规定不完善四方面进行分析,找出留守儿童存在的原因,从而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监护人资格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大量的青壮年农民向城市转移或去异地寻求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活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这同时带来的一个

2、问题是,大量的农民工的子女被迫成为了“留守儿童”。农民工离开子女时,大多将子女委托给其他人作为临时监护人,由此难免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临时监护人监护能力欠缺,临时监护人未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有很多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下。这些农村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监护的缺失给他们的身心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一、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合理(一)未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致使二者立法模糊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而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权而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总和。监护制度,源于

3、罗马法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初是为了维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设立,它实行的是亲权和监护权分离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立法上分别为未成年人设立亲权和监护两种保护制度,把监护制度作为亲权的一种补充,只有在未成年人得不到亲权保护的情况下,才为他们设立监护人。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民法多有类似规定。监护是亲权的外延和“弥补亲权的方法”。而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没有采用“亲权”概念,只确立了监护制度,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对监护与亲权所作的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beconsis

4、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

5、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其实质是扩大了监护的职责且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的亲权纳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中。这种合并立法体例未注重监护与亲权的差异,笼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可行性差,导致监护制度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1、过分倚重亲属监护。我国自古就有很强的宗族思想,这也影响到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

6、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这种基于一定的抚

7、养义务和亲情的监护人顺序设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特别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充满亲情的环境下成长是有利的。但随着社会和经济及家庭结构的发展变化(大家族、大家庭已经很少),这种监护经常因各种原因而处境尴尬。由于晚婚晚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事已高,而且在农村地区多数经济会比较困难,监护能力大大受限。例如:叔叔、伯伯、舅舅、姨姨等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如果被监护人没有足够财产,往往因为抚养未成年人的费用太高(生活费、学费、侵权责任等),而不愿充当监护人或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在农村地区,很多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

8、或监护不力的状况。2、组织监护人不适当问题突出。除亲属监护人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4款还规定了四种组织监护人:“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仅仅是劳动雇佣关系,再由单位担任监护人已不切实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既无专门经费也无专门人员,即便担任了监护人,也很难保证被监护人得到有效监护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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