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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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前202--220)  第一节 汉代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经济形势与无为而治的思想。秦朝二世而亡,这给刘邦为首的汉代统治集团提供了一面现实的镜子。贾谊(文帝时学者)的《过秦论》谈到秦朝灭亡,用“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作为结束语,对汉初的统治者具有警示作用。从另一方面看,汉承秦末大乱之后,是在秦帝国的废墟上立国的,所谓创业艰难,守成也不轻松。当年,秦始皇的车驾经过,曾引起刘亭长的一番人生感慨:“大丈夫生世当如此也”。这样一种羡慕的口气说明他也向往荣华宝贵,也喜欢讲排场。但他没有这个本钱。立

2、国之初的汉朝一派凋敝破败的景象。田园荒芜,人口大减。“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公元前221年秦初人口尚有2000万,至公元前202年西汉初期只剩下1300万。民生困苦不堪,以至“人相食,死者过半”(汉书·食货志)。高祖二年(前205年),七月左右“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资治通鉴》)一般民众的生活固难以为继,贵为天子卿相的生活也很寒碜。“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史记·平准书)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战时政策,加重赋税和劳役,那是竭泽而鱼,只会重蹈秦朝的覆辙;而用严刑苛法对

3、付民众,也只能适得其反。换言之,法家的那一套理论和实践已不适用。汉初统治者需要有一种新的学说作为立国的思想基础;需要有一套新的治国方略来赢得民众的认同和拥护,巩固自己的政权。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黄老无为而治的学说得以大畅其道。王充在《论衡·自然》篇中解释:“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黄老学派属于道家。其宗法黄帝和老子,思想资源相当驳杂:“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黄老道家的主要观点是,德刑并用,以德为主、约法省禁,无为而治。1、约法省事、重德轻刑既是无为而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基本方面。汉初黄老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陆贾(知识界)

4、和刘安(皇室)。陆贾是一个儒道合流的思想家。他曾在刘邦面前称颂诗书,引起刘邦无赖本性发作:“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陆贾则回答:“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刘邦无辞以对。他交给陆贾一个任务,让陆贾总结“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及古成败之事”。于是,陆贾退而著《新语》二十篇,写一篇上奏一篇,刘邦读一篇,叫好一篇。陆贾总结秦亡的教训是“举措(实行)暴政而用刑太极”。造成“事欲繁而天下愈乱,法愈滋而奸愈炽,兵马益设而敌人愈多”。而要避免秦亡的覆辙,

5、就必须“省事”、“约法”。实行无为而治。陆贾认为“道莫大于无为”。这个道既可以理解为形而上的天道,也可以理解为形而下的治国之道。天道是自然的,治国之道与此相适应,就应当是无为的。这种无为的治国之道表现在具体的政策和法律上就是:“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简言之,就是轻刑、重德、薄罚、厚赏。无为而治的思想在汉初得到了贯彻和落实,民心得以稳定,政权得以巩固,取得较好的成效。2、无为而治的另一项内容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即是减轻人民的税赋,减少政府的干预,让百姓在相对宽松、平静的社会环境中发展生产,休养生息。用《汉书·

6、刑法志》的话讲就是“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在赋税征收上,官方规定的田租一般为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之间。最大限度的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恢复。在徭役差遣上,注意利用农闲时间,不耽搁农业生产。农民可以比较安心的耕作,减少旁骛。这对汉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同样是有利的。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二)独尊儒术与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第二次转型。汉初的崇尚皇老、无为而治取到较好的成效。但是随着汉代国际环境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又产生了新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王朝的安全和统治秩

7、序,也是无为而治的现有思想、政策所解决不了的。我们可以概括为内忧和外患两个方面。先看第一个方面。汉初在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上,设置了封国和郡县并行的制度安排。先是论功行赏,封异姓王,然后将他们逐一灭掉。为什么要灭掉他们?现在看来,加给他们的许多罪名都是借口,原因很简单:“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继而又大封刘氏宗室子弟。被分封到各地的侯王领土、袭爵且拥有武装。权力很大。开始时,彼此还能顾及血缘关系,与中央政权相安无事。尔后,血缘渐远,势力又逐渐膨胀,割据一方,成为国中之国,俨然与中央政权分庭抗礼,从而成为汉中央政权的心腹大患。关于封国和中央政权的关系,

8、张荫麟先生曾有一个比喻:这个大帝国的命运也就如一个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差不多。设想一个精明强干的始祖,督率着几个少子,在艰苦中协力治产,造成一个富足而亲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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