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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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西汉全国形势图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思想的产生(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大风歌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汉高祖二、立法活动(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2.《九章律》:3.《傍章律》:萧何像(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九章律》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傍章律》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张汤:《越宫律》27

2、篇——主要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赵禹:《朝律》6篇——又名《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汉律六十篇”(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光武帝刘秀:“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光武帝刘秀三、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四种。律是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科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相近律令条文或同类判例处断,也称“事条”或“科条”。三、法律形式律:《九章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科:武帝时有

3、《重首匿之科》。比:东汉有司徒鲍公《嫁娶辞讼决事比》906卷。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一、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改革与进步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2.基本刑罚体系内蒙古和林格尔汉墓壁画生产的发展牧马图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时期:改完为城旦春,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文帝像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期: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还颁布《菙令》改革刑具。汉景帝之阳陵2.基本刑罚体系◎文明进步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劳役刑

4、: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笞刑:2.基本刑罚体系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入赎之法。(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度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恤刑制度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恤刑制度景帝后三年:“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5、东汉光武帝下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君为臣纲”是“三纲”之核心。“父为子纲”为“三纲”之先导。“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以孝事君则忠”。“夫为妻纲”系“三纲”之基础。(三)主要罪名的变化1.

6、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君为臣纲”(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3)不敬、大不敬罪。(4)阑入、失阑罪。(5)祝诅、巫蛊罪。“齐铁官印”封泥(三)主要罪名的变化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强干弱枝”(1)左官罪。(2)阿党附益罪。(3)出界罪。(4)酎金罪。汉武帝从封国到削藩(三)主要罪名的变化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汉故卫尉卿衡府君之碑(三)主要罪名的变化4.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罪名(1)杀伤罪。(2)盗窃罪。二、民事法律内容(一)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1.民事权利主体家庭:“家人犯罪,止坐尊长”傅籍制度

7、:具备相对独立的身份,开始承担国家的兵役徭役。因民事主体身份不同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也有差别。(一)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二)所有权汉朝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种。武威出土东汉木简(三)债与契约契约称为“券”或“券书”。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生产。普遍存在租佃关系。(四)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制度实行早婚和鼓励生育政策,曾用征收五倍算赋的办法惩罚晚婚晚育。汉朝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三纲”原则对婚姻制度产生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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