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举证试论举证时限的价值意义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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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试论举证时限的价值意义  王立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作为首部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其中举证时限制度的设定具有突出的意义。  所谓举证时限制度,就是指负责举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具体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即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举证时限制度便失去意义。   诉讼证据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情的发展及结果的利弊,关键取决于诉讼证据,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了争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对提供证据这一点上都很主动、积极、但又很不规范,存在许多问题,给民事诉讼带来许多不利因素。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是实行的“证据随时提交为主”,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以提交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庭审活动的全过程都有举证的权利,在法庭审理结束后,仍要给当事人指定一个提交新证据的期限,如果当事在庭后指定的期限内又提交了证据,那么法院又要组织开庭质证,有的案件循环往复几次开庭,这让法院严格的审限制度与当事人举证的随意性发生很大冲突,同时有些当事人或代理人利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搞证据袭击,多次提供相关联证据,故意拖延诉讼,恶意诉讼,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增加了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严重干扰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举证时限制度的出台,有效的遏制了以上不良的诉讼风气,大大扭转了当事人举证观念,将举证风险意识、限时举证观念告知于当事入,同时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庭前进行展示、交换,防止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袭击,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整个诉讼过程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个人认为,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凡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诉讼后果具有预见性,有利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就包括期限和后果,诉讼后果本应是诉讼的末位数,但由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使诉讼后果具有了可预见性。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未提交相应证据,当事人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手法律后果,举证时限制度的后果责任是其制度存在的基础,若无此后果责任,举证时限制度如现虚设,举证时限制度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它所规定的举证时限的不可逾越性(法律特殊规定除外),及逾越的强制性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实施意见也曾隐含了举证时限内容,但即不明确,又没有规定其法律后果,不具可操作性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不单纯的是规定了一个时间——举证期间,更重要的是它的后果——证据失效。从而使诉讼后果与这一时限紧密相联,产生依附性。这样就有可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平静的对待诉讼结果。  二、防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玩弄诉讼技巧,借助程序空档给对方当事人搞证据袭击,以使对方当事人、得不到及时救济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由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组成,在庭审前当事人之间虽然交换了诉状和答辩状,但相互之间并不了解对方在法庭上将要提出的证据,缺乏应变的机会和方式,以致于在法庭上由一方采取向另一方实施突然袭击的方式争取诉讼的主动权。而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现象,当事人在庭前就对对方的证据有了充分了解,有效的抵御和避免了利用证据来发动对对方的突然袭击。如果使双方律师一味地追求诉讼策略和技巧作为胜诉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诉讼公平的一种亵渎。  三、促使当事人的实体处理,缩短诉讼程序   根据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调查和证据交换,对双方相互熟悉对方争执点和法律点的分量之后,便于双方从理性的角度来重新考虑和审视诉讼纠纷。对于诉讼中争执的焦点易于达成共识,或取得某种程度上的妥协各谅解,使当事人尽可能基于案件及证据事实达成和解。使当事人人实体权利得到保护,同时还能够使一方当事人通过对对方证据的评估和自己证据的加以比较,预测诉讼后果,缩短双方就争执点认识上的距离,或就争执点的明确性达成共识。以便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有利条件。  举证时限制度不但约定了举证期间,同时也包含了证据交换,通过举证时限制度,即使在庭前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在举证时限内已就双方争执的焦点、证据有了进一步理解,使双方当事人通过举证时限制度更加彻底的暴露争执点,彼此了解对方已掌握证据事实的情况。审判人员通过阅读举证材料及相关证据能辩伪存真抓住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制定出清晰的审理方案,在开庭审理时即能准确抓住疑点,又能很快找到案件的薄弱环节,准、稳、省的审理好案件。强化诚实信用理念。  举证时限制度既是当事人一种诉讼上的权利,又是法律上所设定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履行义务就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的起因是民事权利的行使,其诉讼过程要按严格程序进行,其过程往往由于当事人怠于或拒不依法进行提交证据而使诉讼程序延缓,并使对方当事人陷于被动局面。在此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已成为判断某一诉讼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及有效性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袭击现象,以证据拖延诉讼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强制措施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诉讼证据制度的规范化,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对举证时限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   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使审判工作更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举证时限制度能使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审判人员已在举证时限内对双方证据进行了概括,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审理活动,简化了诉讼程序中一些繁杂的举证、质证活动,加速了诉讼程序的进程,同时也不必再因为当事人庭后举证而再次开庭质证,这样就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审判活动越来越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现状。  由于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强制性,它有效的制止了当事人怠于举证或搞隐蔽证据的现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逾期证据不组织质证(证据失效)、自认后果的产生、自认的拘束力,被驳回诉讼或缺席判决等,这样调动了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对诉讼程序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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