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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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土地制度的认识  篇一: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摘要:本文认为,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是必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应该定位于建立有效的农业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即要建立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竞争性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自主的家庭经营制度和有效率的农民经济组织--"四合一"制度体系。关键词:土地持有权,基本目标,家庭经营,农民经济组织  aafterthoughtaboutfarmlandsystem  anhwei-universityzhang-deyuanqian-haiyan  笔者曾经著文《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财政研究》

2、XX年第5期),对新形势下的土地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看法:土地私有化的主张不符合中国国情因而是不可取的,新形势下的农村"土改"应采取折中策略,可考虑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持有权,即将土地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有限处分权(转让、转包、租赁、抵押、担保、留置、继承、入股等)和依法承受权等除集体终极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都赋予农民,以逐步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几个月来,许多关心农村问题的朋友对笔者的观点提出各种诘问和质疑,促使笔者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本文试图对笔者已有的观点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补充,同时也作为对关心

3、这个问题的朋友们的回答。  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要以稳定家庭承包制为基础  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与家庭承包制并不矛盾(尽管"持有权"和"承包制"作为法学名词,二者是难以相容的,但本文不打算在这方面咬文嚼字),它的实施要以稳定家庭承包制为基础,家庭承包制在中国广大农村的长期存在不仅是因为它具有"政治刚性",更是因为,就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家庭经营在经济上具有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而且,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还会反过来促进家庭承包制朝着稳定、健康的轨道发展,有利于家庭承包制与市场机制的对接。  目前,对我国农村现行基本经济制度有政治、理论依据的描述是--"集体所有

4、、家庭承包"的"双层经营体制",它的"上层"--"集体所有"主要就是指农村土地的公有制,公有制是和我们社会主义宪法直接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宪法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规定了可能性边界,我们必须"把根留住"。它的"下层"--"家庭承包"意味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就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预留"了可能空间。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在保留集体对农村土地终极所有权的同时,赋予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持有权才是当前农村"土改"最为现实的选择!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基石,是保障农民

5、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中央之所以强调要稳定家庭承包制,除了有"政治"上的考虑之外,另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央也看到了小规模家庭经营具有在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合理性",根据笔者理解,这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农业生产过程要受到劳动对象生命节律的调节,有着严格的地域性和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在经营方式上要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小规模家庭经营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其二,农业生产既要受到不稳定的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大市场"的挤压,具有很强的比较"劣"势,复杂的自然、经济环境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克服这种不确定性

6、需要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而集中决策难免存在时滞,家庭经营因其小规模而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其三,农业的"规模经济"是一个漫长的"经济发育"过程,它必须随着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而"自然成长",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还没有达到能够普遍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程度,家庭经营仍然具有它的生存空间,"揠苗助长"是不可取的。其四,就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家庭经营是各国农业普遍实行的经营方式;亚洲的日本和台湾在经济起飞时的局面和我们今天的情况十分相似,实践已经证明,农业的家  庭经营模式并未妨碍日本和台湾实现现代化。正因为如此,江总书记十分明确地指出:"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体

7、系,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  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使农户取得了土地经营权、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国家拥有宏观调控的支配权,就整体上看,这种"三足鼎立"的制度构架是"理想的",它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给行为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交易费用昂贵。一旦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就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排他性占有,农民拥有了相对完整的土地产权;同时,保留集体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使农村社区组织能在土地上"分一杯羹",农村社区的公益事业有了保障;国家拥有对农村土地的宏观支配权

8、也使得国家征收的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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