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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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争[学术知识]浅谈法学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转)关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问题。很当然的提到了辛普森案件,辛的胜利,除了超级律师团,好像是叫做梦幻组合什么的无罪辩护之外,大大多半都是因为美国司法制度要求的程序正义才会使辛得以自由的呼吸吧。如果这件事碰巧发生在中国,那么,结果可能还会这么乐观么?呵呵,可以看看佘祥林案件你就明白了。我们在呼吁司法公正的时候,是否做到了程序公正了呢?我们不敢说保证了程序公正就一定能做到司法公正,但是,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公正会给司法公正做好铺往公平公正的路。一、概念及其依据[size=+0]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指的是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有关被

2、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存在过的事实相一致,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客观真实理论的持有者认为,根据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世界是可知的,客观事物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的,所以,通过证据的收集等活动就一定可以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在我国,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就是客观真实注意。它根植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观念之中。重结果轻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正如韦伯所说:"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size=+0][1]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而证据本身的偶然性、可变因素、主观因素,使我们所得到的事实失去了根本的客观性,诉讼中所呈现的并最终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乃是经过证据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调整过的、重塑了的新事实,这种新事实因为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是仅具诉讼意义的事实,因此仅属于[size=+0]"法律真实[size=+0]"。而且,就唯物主义认识论看来,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的东西是不能被我们所完全认识的,或者说不能短期内被我们所认识的。所以,我们只能达到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只是我们的一种理想状态。[size=+0]二、二者的关系[size=+

4、0]在法律真实和绝对真实之间的取舍上,人类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毋庸置疑,人们追求的是绝对真实,那个时候也没有法律真实这一概念。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能探知事实的真相,能够得到案件的真实情况,那就是唯一的目的。[size=+0]关于法律真实和绝对真实的讨论是在近代才产生的一个话题,进入法制社会以后,法律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重要准绳,成为规制人们行为的共同准则。因此依据法律来探求真实即法律真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于是人类进入了法律真实的时代。只要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得出的结果,我们就认为它是真实的,而绝对真实是不可企及的。法律真实的观念起源于英美法,现代

5、的英美法国家大多把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指导原则,把法律真实作为他们的目标。他们认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可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刑事审判的目的,不是去追求那些可望而不可及得绝对事实,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公正的、科学的和人道的程序,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的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size=+0][2][size=+0][size=+0]其实,无论是在哪个国家,采取的是哪种观点,他们都没有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联系,虽然两者在有的时候是矛盾的,但是更多的时候,二者是统一的,互补的。客观真实观的优点在于强调了认识的客观性,强调了事物的可认知性,在这一思想指引下,我们就会

6、尽可能的去发现案件的客观真相,以达到弘扬正义、惩治罪恶的目的。客观真实注重结果的公正性,以求达到真实的公正,这也是我们所追求的最大目标之一。法律真实观更多地反映了诉讼认识的特殊性。诉讼认识是一种回溯性证明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的认识是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标的,但在具体判断时,我们却只能以客观真实理念指导下的更合乎情理的结论作为提起指控和裁判有罪的标准。法律真实观并不否定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的可能,但法律真实观认为,在具体裁判时,要求裁判者必须如实反映客观真实却是不现实的。我认为,二者各有优劣,客观真实是我们每个法律人的信仰和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法律真实是我们所得到的一种现

7、实的结果。在大多数的时候,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统一的,客观真实观所得到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所得到的法律真实是一样的。二者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差别,只是得出结论的理论依据不同而已。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更多的时候,二者的重点是同一的,并没有什么分歧。而我们所讨论的真实在二者有分歧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取舍。法律本身所要追求的就是稳定、秩序,而如果我们只追求法律真实,那么,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我们不否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舍弃客观真实只追求法律真实势必造成法律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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