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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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众所周知,在我国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 一、立法目的   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

2、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

3、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   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

4、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

5、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 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服务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存在是为打击犯罪服务的,如果因为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那么就失去了法律设定的初衷,要想达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击犯罪服务,那么每名侦查员就必须在熟知刑法和刑诉法的基础上办理刑事案件,并且在办案中要合理围绕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对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的要释放,对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欲证明的罪,只能证明其他罪的,要定其他罪,而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进

6、行操作,只有刑法与刑诉法的适用合法,才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实际案例   以上所说的只是理论上的东西,只能从一种宏观的角度了解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了解实体失当与程序违法产生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从实际案例出发,从微观角度进一步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进一步了解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对案件产生的影响。 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这是一则有关实体违法的案例,被告人崔某,某市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因其他单位没有向该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崔某为了“平衡”公司账目,找到某洗煤焦化厂厂长李某,让李为

7、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李某按照崔孝仁的要求先后两次去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交给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崔某以管理费的名义按价税款5%给李某汽车3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崔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崔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某为了达到平衡账目的目的,在与其他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李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明知开票单位是假的还

8、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接受并抵扣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上诉人崔某代表其单位所实施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从崔某所在公司的行为来看,与其他单位的经营业务确实存在,接受李某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没有超出外部单位和个人所欠的税额,这些单位和个人所欠崔某所在公司的进项税额理应在税务机关抵扣而未予抵扣,崔某所在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减少或流失。原判认定上诉人崔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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