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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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9月对待此次改革的正确认识是,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更强调有选择性的减税,但不排除部分企业会增加税负。因为从单个企业说,随着它的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体现在它的这一环节缴纳的税收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当期进项抵扣少,税负就会增加。作为企业,应该放远眼光,利用先行试点的机遇抢得发展先机,拓宽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一、营改增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2、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主要内容: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一、营改增相关法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主要内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3、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差额纳税、进项税额、期末留抵…)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一、营改增相关法规: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主要内容:合并纳税一、营改增相关法规: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4、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主要内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跨年度业务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营改增相关法规: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主要内容:“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

5、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营改增相关法规: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13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38号)主要内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42号)主要内容:发票、税控系统、运输专用发票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43号)主要内容: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营改增相关法规:1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3号)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主要内容:文化事业费由国家

7、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二、应税服务-定义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对比时间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交通运输业1.交通运输业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2.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二、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一)非企业性

8、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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