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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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04016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6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6年11月5日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一、目录目录2一、适用范围4二、事项审查类型4三、审批依据4四、受理机构4五、决定机构5六、数量限制5七、申请条件5八、禁止性要求5九、申请材料目录6十、申请接收6十一、办理基本流程7十二、办理方式8十三、收费标准8十四、审批结果9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9十六、咨询途径11十七、监督投诉渠道11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11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11附录附录一:申请流程图16附录二:

2、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置审批评分表17附录三:常见错误示例26附录四:常见问题解答27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事项适用于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二、事项审查类型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四、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

3、5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一、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二、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三、申请条件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

4、等因素。25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二、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要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以及撤消后处理措施。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90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禁止性要求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1.业务种类:不属于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范畴。2.申请企业:不是国有独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二、申请材料目录(一)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5、(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方案。25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一、申请接收企业将申请文件交换或送至我部。接收材料联系电话:010-66023071。二、办理基本流程(一)受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即出具《材料接受单》,并着手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查验,同时视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相关部门没有提出否定意见的,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并转入下一步审查环节。对相关部门未提出否定意见、但申请

6、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5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相关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申请单位可在修改或补充完成后重新提交。(二)审查25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部规划司、网络安全管理局、当地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同时委托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采用有关各方会商形式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组成专家评审组(其中安全领域专家1-2名),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列席参加。评审会议首先请申

7、请单位介绍相关情况,并听取各方意见,然后由评审组专家依照《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置审批评分表》(附后)进行打分,最后形成评审意见。上述审查工作在20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时间不含在内)。(三)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根据相关司局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起草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意见。其中若需申请单位对申请事项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待补充说明材料提交齐全后再起草批复意见。一、办理方式本核准事项采用公文受理方式,申请企业应将项目申请公文报我部。二、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25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一、审批结果审查批复意见将以工业和信

8、息化部的部文件形式起草,报部领导签署、加盖部公章后送达申请单位,并抄送相关部内相关司局和省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审批结果在部网站上予以公开。批复文件自加盖公章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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