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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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随着其在法律中的地位日渐提高,甚至被奉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在私法中还有“帝王条款”之美誉。本文就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功能及适用等方面展开阐述。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权功能适用  :D913.04:A  孟勤国教授在其发表的论文《质疑“帝王条款”》中,提出自民法通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之说日益盛行,有炒作之嫌,事实上不宜妄称帝王。质疑“自由裁量权乃立法、司法关系及其权限的体现,在大陆法系中,依例属于公法范畴。诚实信用原则再怎么至尊,也不过是

2、一条私法原则。私法原则岂能决定公法上的权力!”否认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授予法院或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能成为“帝王条款”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近现代各国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加以规定,各国学者亦对其从不同角度加以深入研究,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领域。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

3、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泽鉴教授更是认为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帝王原则”虽然最先是在民法的债权法中得到肯定,但是到了后来已经不分公法和私法,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并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当它被私法吸收和确立为私法原则后,对私法的机能起到了很大的弥补作用。继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趋同趋势的加强,公法也逐渐借助私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自身的某些不足。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本来在市场活动中仅仅依靠人们的良心来

4、自律或通过社会舆论来维系,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就足够了。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产品出现了剩余,人们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活动中不诚实、欺诈等行为不断出现,这时仅靠个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已无法调节民事活动中的利益失衡现象,人们开始依靠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来缓解这种矛盾,诚实信用原则便从道德领域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从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使得人们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的时候,本着善意进行,不仅要不欺不诈,格守信用,遵循各领域内的交易习惯,不故意地曲解

5、合同条款,不蓄意规避法律,而且要求行为人在进行活动的时候考虑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引导人们以一种正当的方式去行使权利,获取利益,这种正当的方式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只有这样,个人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二、诚实信用原则能否赋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权  通常法律的变化要慢于社会的变化,而且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也具有局限性,它对于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也有调整失灵的时候。因此想要靠相对静止的法律条文来涵盖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困难的。而

6、过分的变动和经常的不稳定状况又会导致法律的朝令夕改,使法律失去其权威性。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交给了法官。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在司法上,法官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利用立法上的弹性条款,从司法审判上对契约自由进行规制。如施瓦茨所言,法院自己也开始架空契约自由的概念,采取的方式是对那些同意某项具体交易,具有某些特殊关系或处于某种特殊地位的人强加一些条款,或拒绝对当事

7、人自由加入的契约给予强制执行。法院开始在契约义务中解释一项合理的要求,使当事人确立的契约条款公平化。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有修正现行法规定的功能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有修改现行法规定的功能,学界上有不同的见解。持肯定态度的如德国学者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行为符合这种理想即符合诚信原则。这种理想处在高于法律和契约的地位,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如法律或契约与最高理想不合,则应排除法规而适用诚信原则。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专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8、,其中包括三款:(1)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法院于裁判案件时,如对于该待决案件法律未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而适用该规定所得结果显然违反社会正义时,可以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3)法院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3款便是为了防止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但最后通过的《合同法》并没有采用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主要理由是,担心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损害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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