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离婚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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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离婚的法律后果本章学习重点:1.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2.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3.离婚救济制度4.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效力一、离婚的法律后果概述(一)对当事人:人身关系上:夫妻身份消灭双方获得再婚权姻亲关系消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夫妻同居忠实义务终止财产关系上夫妻抚养义务终止继承权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消灭(范围确定、分割、债务)(二)对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双方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教材第252页)(一)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第五章所讲认定)注意: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

2、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1.协议分割登记中的协议、诉讼中的协议2.判决分割诉讼中协议不成,就要进行判决;(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视为未达成协议(1)判决分割的原则(四个) 教材:第254页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单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对无过错方要适当多分财产该规定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的原则(2)分割的具体方法(见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1)一般均等分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如悬殊较大的,由多得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已经登记未共同生活的,根据财产来源情况分割4)生产资料要分给有经营条件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5)在婚后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其增值部份为共同财产,要分割;6)不能分割的房子,分到房子一方向另一方补偿;7)关于有价证券及投资企业财产的处理(255页)解释(二)第15、16条第15条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

4、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16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17条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

6、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18条---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第18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9)公房使用和承租

7、的处理(第256页《公房承租解答》)---享有承租权的8情形;---决定有那一方承租的处理原则(四个照顾)---面积大,分别租住;---准许另外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人给予另外一方解决住房;10)部分产权房的处理(《公房承租解答》)由得到住房的一方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对方补偿;双方争要的,双方条件相当,采取竞价的方式取得;1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第257页)<分割意见>11条: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

8、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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