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离婚的法律后果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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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一、夫妻身份消灭二、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三、夫妻忠实义务终止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五、姻亲关系消灭第二节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一、夫妻抚养义务终止二、配偶继承权丧失三、夫妻财产制终止(一)夫妻财产的清算1、确定应当侵害的财产范围2、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3、夫妻共同财产确定的方法(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协议分割。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承认协议侵害的效力。有欺诈、胁迫者除外。2、判决分割。(1)判决分割的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照

2、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财产处理(2)有价证券及投资企业财产的处理。P201(3)公房使用、承租权的处理。(4)离婚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1、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2)共同债务的清偿方法。两种方法(3)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清偿的效力。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死亡,另一方也负连带责任。多付的可向对方追偿。2、离婚时个人债务的清偿(1)个人债务的范围。

3、(2)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如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替对方清债的,法律亦不禁止。(四)离婚时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处理1、对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行为2、对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处理对侵权方可少分或不分。可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请求再分。(五)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1、离婚时补偿请求权的概念和立法理念。(1)概念。P205(2)设立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立法理由。(1)遵循民法公平原则(2)法律尊重家务劳动价值的要求。(3)维护妇女合法

4、权益的需要。2、补偿请求权的要件(1)夫妻必须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2)必须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3)经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3、经济补偿的确定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一)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概念和立法理念1、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概念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与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不同。区别:(1)条件不同。分别财产、不限(2)性质不同。补偿、救助2、经济帮助请求权的立法理念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经济帮助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

5、目的在于填补婚姻关系存续中扶养请求权之丧失,其因离婚而无自立生活能力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以维持离婚后的生活。(二)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应当具备的条件l、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2、须义务方有负担能力。3、须离婚时已发生经济困难。4、须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三)经济帮助的数额确定与变更1、经济帮助的数额确定2、离婚经济帮助的变更第三节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1.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P2102.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一般侵权赔偿请求权相比较,其特征

6、: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夫妻。2、损害行为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3、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须是直接导致离婚。4、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夫妻侵权一方承担。5、请求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二)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意义1、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2、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3、健全法制的要求。4、司法裁决的迫切要求。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2、另一方须无过错3、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害。(二)

7、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1、物质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3.1.26日公布,2004.5.1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精神损害赔偿。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1、人民法院负告知义务。2、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原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被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

8、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4、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协议离婚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二)离婚损害赔偿费数额的确定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以支付赔偿金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过错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四、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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