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律后果》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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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一、夫妻身份消灭二、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三、夫妻同居、忠实义务终止四、姻亲关系消灭第二节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一、夫妻扶养义务终止二、配偶继承权丧失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夫妻财产的清算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2.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3.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协议分割2.判决分割(三)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①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推定:(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2、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反证: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赌博、吸毒、贪污、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四)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婚姻法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时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只在夫妻约定分别所有制时生效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离

3、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暂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2.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3.另一方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第三节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一)一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另一方无过错(三)必须因严重的过错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客观存在的损害。三、

4、离婚损害请求权的行使1.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而非双方都有过错)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而不涉及第三者)3.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第四节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后的子女的监护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其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原则: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一)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1993最高院)特殊情况可以由父亲抚养:(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的条件首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5、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1.父母一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子女共同生活的2.父母一方优先直接抚养的相对条件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

6、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考虑子女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见4.关于轮流抚养直接抚养子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四、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1.协议2.起诉六、离婚后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一)概述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义务。4.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二)探望权的行使:协商或判决(三)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1.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事由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2.提出中

7、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3.探望权的恢复: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五)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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