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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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

2、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应做到“合法、真实、便民、及时”。12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源头管理,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同步实施。各类信息形成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保密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所有以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

3、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标注信息公开类别。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如有必要,由厅办公室上报省保密局和住建部进行认定。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4、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12(五)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第一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第八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工作计划和

5、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二)组织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受理、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的开报告保密

6、审核和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的审核;12(五)督促、检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六)承担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的技术保障,收集、编辑、发布、更新各类政府信息,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编制、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二)厅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协调、配合相关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三)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各厅直单位

7、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章公开内容与范围第十一条厅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类:厅机关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权责清单、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12(二)规范性文件:厅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等(责任单位:法规处、文件的起草牵头处室、单位);(三)规划和计划类: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2.厅机关组织编制的省内跨行政区域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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