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专项审核业务工作指引试行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专项审核业务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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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专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为了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情况专项审核业务,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6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一章专项审核业务的准备    第一条  承接专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专项审核

2、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专项审核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专项审核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审核人遵从税法的意识,被审核人基本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等

3、情况。   (二)减免税。了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存在并实际发生减免税业务,会计上是否核算准确,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相关政策规定。   (三)申请表。应当分别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专项审核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专项审核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第二章专项审

4、核业务的实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涉及以下十二类优惠政策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4)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6)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

5、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10)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1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1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

6、3年内免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涉及以下 六类优惠政策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审批手续:(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7、;(3)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4)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

8、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6)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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