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解读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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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许明Xuming6801@126.com密码:111111引子企业所得税为什么改革一.原企业所得税政策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差距过大,使内资企业失去竞争力。名义税率:33%实际税率:内资企业22%-25%外资企业:11%-15%二.现行税法优惠政策存在巨大漏洞。1.国税发【2003】6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达到25%以上的,可以按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2.返程投资3.国家级高新区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不管设立在中国大陆的任何地区,都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国产设备投资

2、抵免财税【1999】290号、财税【2000】9号外购的国产设备可以抵免,自制的国产设备不得抵免。一是:外购:投资额20000万元,抵免所得税=20000*40%=8000万元实际投资额=20000-8000=12000万元,工期短二是:自制投资额9000万元,不能享受抵免政策;工期长12000*40%=4800万元实际投资额=9000-4800=4200万元新税法第47条、条例第120条: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导致少缴或未缴或缓缴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做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机关调整的条件:(1)企业必须有这么一项安排。(2

3、)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3)最终的结果导致了少缴、未缴、缓缴所得税的后果。如:甲企业与乙企业属于M企业控股的企业,M企业依靠从甲企业和乙企业收取管理费未持生存。每年存在大量的亏损。同时,甲企业每年将成本100的产品,以150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按250销售给客户。筹划:甲企业先将产品以150销售给M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M企业,M企业再将产品以200销售给乙企业,并开具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三.普惠制导致外资结构极不合理。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四.两税分设,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征税成本

4、和纳税成本。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生产:1000*30%=300批发:2000*30%=600零售:3000*30%=900国税发【2003】83号利润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收入国税发【2006】31号: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财税【1996】079号:解决当年费用当年扣除,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扣除。国税函【2008】29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按利润率预缴。第一讲过渡期政策一.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给予5年的过

5、渡期优惠政策:(一)原享受低税率的企业:1.原享受15%低税率的外资企业,2008年度适用税率18%,2009年适用税率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5年内如果同时享受减半征税的,按上述税率据实减半。2.原享受24%低税率的外资企业,2008年起直接适用25%的税率。3.原享受24%的外资企业或33%的企业,2008年后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的,一律按12.5%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21号(二)原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1.自2008年起,原享受“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

6、减半“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如果2008年仍旧没有获利,也视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第一个免税期。2.根据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享受“两年免税“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起享受到期满为止。(三)过渡期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的确认、扣除项目的确定一律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四)过渡期优惠政策如果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交叉,允许企业选择一种最优惠的方式享受减免税。但不得叠加享受。国发【2007】39号例题:生产性外资企业0607080910111213-502010-20-40506070合计缴纳21.2

7、5万元的所得税。二.2007年3月16日——12月31日期间登记注册的企业,2007年度汇算清缴仍旧按原政策执行;自2008年起,直接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存在过渡期的问题。三.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一)再投资退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2006年底前的税后利润用于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或作为调整兴办新的外资企业的,只要在2007年底前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原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注意:经营期必须超过5年。2.如果外国投资者将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转作再投资的,一律不得给予退税。国

8、税发【2008】23号(二)预提所得税问题1.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业技术或提供资金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如果合同签订在2007年底前,且符合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继续给予免税待遇。2.但如果将有关合同的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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