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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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

2、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

3、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

4、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与市(县)分成。各市、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上缴省国库,85%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预算级次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确保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就地缴入各级地方国库。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由

6、各级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向使用新型

7、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墙改办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二)由墙改办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属《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

8、1)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是否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查。  (三)由墙改办对建设单位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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