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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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铜府法发〔2018〕15号━━━━━━━━━━━━━━━━━━━━━━━━━━━━━━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于9月1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按照司法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前一段时间各区县、各部门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

2、下: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7—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迫切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为民理念,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针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涉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集中攻关,找准问题,精准施策,坚持“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清理,从需求侧入手,通过改革推进部门“不能要、不再要证明”,切实取得

3、实效,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二、准确把握证明事项清理的几个主要问题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某种条件和要求的书面材料。分为索要单位证明事项和开具单位证明事项。本次清理的重点是清理索要单位的证明事项,即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出具有关证明的单位。清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以下问题:(一)清理范围1、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

4、属于此次清理范围。2、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证明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清理。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热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在性质上属于民商事活动,需提供证明的,要体现减政便民的精神,尽量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奇葩证明。—7—3、证明事项由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设定的,可视为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各区县、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凡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二)处理原则1、部门清理的是本部门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2、

5、在办理相关事项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出具的法定证照、权属证明等材料,可以运用大数据信息共享或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核查和共享查询的,应当予以取消。3、在办事过程中,需提供第三方作出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确定的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即:对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应当予以取消。4、按照相关要求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

6、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可以不取消,但与所办事项没有关联性,应当予以取消。—7—5、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到的,应当予以取消。如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所留存备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到的,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三)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1、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办理。2、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3、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4、调整为部门

7、运用征信系统查检等网络核验方式办理。5、调整为用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方式办理(请写明其他材料或替代的具体方式)。6、调整为其他方式办理(请写明调整的具体方式)。三、填报要求在前一阶段填报的资料基础上,按照司法部要求,重新填报汇总表格。报送的汇总表内容包括名称、用途、设定依据、索要单位、清理建议、取消或保留理由、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实施基本情况等(具体见附件)。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证明事项,只就建议取消的事项提出清单。各区县、各部门在前一阶段填报的基础上,如有该项补充事项,请按照附件2、

8、3、4、5要求填报。清理结果(含电子版)于9月24日前报送。2、对于地方性法规(含省、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各区县、各部门在前一阶段填报的基础上,如有该项补充事项,请按照附件6、7要求填报。清理结果(含电子版)于10月8日前报送。—7—3、对于各区县、各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等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按照“凡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的要求填报附件8。清理结果(含电子版)于10月8日前报送。四、工作要求1、请各区县、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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