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

ID:24815257

大小:50.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1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_第1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_第2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_第3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_第4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严格责任研究

2、第1 一、严格责任理论的产生和现状鉴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很多国家都相继用严格责任原则去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在此先对严格责任进行必要的介绍和分析。(1)严格责任的概念与判例研究严格责任虽然源远流长,但是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关于它的概念至今仍然存在争议。1、外国学者的观点英国刑法学家史密斯和霍根认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或者有时被称为‘绝对禁止之罪’”。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鲁柏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斯,他们认为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

3、,“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和过失,或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思或行为过失,或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有可能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英国刑法学教授米切尔·杰菲逊则认为:严格责任是实施危害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因素(一般是行为的危害性或导致行为危害性的因素)没有认识时仍然对其定罪。美国学者道格拉斯·N·胡萨克认为认为“一般把严格责任的犯罪定义为不需要有犯罪意图……只有

4、行为(犯罪行为)就足够了。……由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不必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第一、犯罪意图可能与定罪完全没有关系,无论如何,有犯罪意图或者无犯罪意图对责任来说可能都不是实质性的,我们把这称为严格责任的实体性解释。第二、起诉不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尽管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可能排除他的责任。按照第二种程序性的解释,如果把有关犯罪意图的举证责任加给被告,这种犯罪意图(也)属于严格责任的情况。此类犯罪包括所谓的犯罪意图的推定,被告可对此予以反驳来逃避承担责任。”英国学者C·M·V·Clarkson和H·M·Keating认为“严格责任犯

5、罪是一种不要求主观过错的犯罪。它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虽然法院常常误用后者。只有当考虑到被控犯有严格责任罪行的被告享有哪些辩护理由时,才意识到区分两者的重要性。因为当某种犯罪是绝对责任时,被告将不享有任何辩护理由。而当它是严格责任时,被告则可能享有诸如强迫、自卫和无意识行为等辩护理由。”综上所述,我们大概可以概括出如下两方面的规律:(1)严格责任的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呈现出多样的面貌。(2)严格责任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的严格责任不允许被告提出任何辩护理由,即只要起诉方证明被告有法定的行为或造成了法定的结果,法院就可以

6、定罪处罚。相对的严格责任只是不要求起诉方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但被告仍然可以以“无过失、未成年、强迫、自卫”等理由进行辩护,此种情况其实并没有脱离主观责任的轨道,仅为证明责任的转移而已,属于过错推定。从历史的发展看,学者们越来越倾向将后者认为是严格责任,而将前者认为是绝对责任。2、严格责任的判例发展研究:(1)普林斯案(1875):这是严格责任早期案件中最为著名和典型的一个案件:被告人普林斯被控带走一名未满16周岁的未婚少女,使其脱离父母的监管。普林斯辩称该女子自称已经有18周岁,且看上去也确实像已满16周岁。但普林斯最后被判有罪,法庭

7、在少女的年龄问题上,对被告人的主观心态采取了严格责任:即使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确信该女子已满16周岁,也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此案相类似的还有“希伯特案”。(2)谢拉斯诉德·鲁曾案(1895):酒店老板将酒卖给了一个已摘下臂章的警官。据其所知,当时当地警官是带着臂章值勤的。因为把酒卖给了这个实际上正在值勤的警官,酒店老板被治安法官以《1872年营业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但是,其有罪判决经上诉后被撤消。高等法院合议庭作出了如下推断:虽然该法规第16条的其他条款使用了“明知故犯”一类的字眼,但并不能说明第2款不要求具备犯罪意图。这种规

8、定的唯一效果是转换举证责任。在适用第1款的案例中,应由控方负担关于明知内容的举证责任;在适用第2款的案例中,则被告必须证明自己并不知晓事实真相才能免责。(3)伊沃特案(1905):该案的审理针对以前由控方证明的方式(要么证明被告的行为出于故意或明知,要么只要证明被告存在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就可以了),开拓了第三种“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方式,即,即使在起诉时控方不需证明被告的行为出于故意或明知,或受某种心态支配,但被告仍可以通过法院证明他事实上不存在犯罪的心态而免除责任。(4)斯佐布里奇案(1970):对伊沃特案建立的原则有两点修改:第一

9、、被告有举证责任,但最终对抗被告的举证(反证)权应留给控方;第二、将被告的免责条件由“必须证明他事实上不存在犯罪心态”改为“只须证明他在合理的背景下正当的相信他的行为不是犯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