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诉辩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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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诉辩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确立摘要:本世纪初,我国某铁路运输法院在办理某案件中,确认了检察机关与某被告人间达成的诉辩交易,并对某被告人作出了从轻处罚,该案遂成为我国第一个实行诉辩交易的案件,该案件在我国引起了很大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人士为此曾明确表示诉辩交易制度现阶段在我国不能适用,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些兴趣不减。本文拟就诉辩交易的内涵、确立我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可行性与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一探析,以作抛砖引玉。关键词:诉辩交易;诉讼模式;制度建立一、诉辩交易制度简要概述诉辩交易制度源于美国。其一般的作法有三:一是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已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提起公诉。二是减轻

2、指控,即对存在不同的量刑幅度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以其承认的较轻的罪行予以起诉。三是放弃部份指控。即被告人犯有多个罪行时,只就部份罪行提起公诉,而放弃对其它罪行的指控。从上可以看出诉辩交易制度是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项法律制度。从上可以看出,诉辩交易制度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辩交易是当事人与国家的妥协。即案件的当事人本人与国家达成妥协。被告人的亲属等非当事人向国家妥协,不能适用诉辩交易;二是诉辩交易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妥协的结果是当事人免除部份刑种或降低刑期,属减轻或免除处罚。诉辩交易从动物趋利避害之本能出发,以减轻当事人的处罚为激励

3、措施,引导当事人承认客观事实。该处罚结果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刑罚大大低于本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妥协的结果受法律保护。即当事人与公诉机关达成的协议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改变,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诉辩交易协议,审判机关原则上应予确认。二、我国确立诉辩交易制度的理由(一)确立诉辩交易制度是公正司法的要求。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总体是良好的,基本上能体现公正司法精神。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队伍违犯办案现象也绝非少数。侦查机关常对犯罪嫌疑人用刑,这已是司法界不争的秘密。侦查机关不惜滥用私刑、刑讯逼供,侵犯基本的人权。这些错案发生的根源多在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诉辩交易制度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

4、措施。从事实上看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多少有违法行为。一方面多数犯罪嫌疑人为争取从轻处罚,多愿意与侦查机关配合,另一方面,嫌疑人已如实供认事实,侦查机关也就无实施私刑的必要。为此诉辩交易制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客观存在,能从源头上保证刑事司法的客观真实,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正。(二)确立诉辩交易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有数据表明,在美国被指控有联邦罪行的案件中实际进行审判的,还不到被指控人数的四分之一。从中可以得出确立诉辩交易制度的实施必然可以使审判案件大量减少。我国虽无这方面的数据,但实施诉辩交易制度后案件减少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

5、序审理或普通程序简化审,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诉讼成本也大量减轻,由此提高司法效率(三)确立诉辩交易制度是落实刑法教育功能的要求。我国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击犯罪,而且在于教育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打击犯罪虽然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但该功能只是治标之举,它不能从根本上防范犯罪的发生;而教育犯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才是刑法的治本之措。我国刑事执行的现状是囚禁犯人过多,轻重罪犯、不同性质犯罪的罪犯共同监禁,从而不但未改造好多数犯罪之人,而且易形成交叉感染,犯人服刑后自新的比例较低,相反重新犯罪并且犯重罪的比例居高不下。确立诉辩交易制度首先可以使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与犯人大大减少,减少了交叉感染的机会。

6、其次未被关押的轻刑犯多会感激社会给其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更加珍惜只从刑式上对其处罚的措施。真正使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发挥作用。(四)确立诉辩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坦白从宽一贯是我国宣扬的刑事政策,但法律对坦白从宽并无具体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在侦查阶段常对当事人宣扬该政策,甚至许下“说完了就可回家”的诺言。而法院在审判时常要权衡总体量刑的平衡。侦查机关宣扬的政策与诺言常无法实现。为此,一方面司法机关常要为此扯皮,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权威受到影响,对建立一个诚信国家有极大的危害。一旦实施诉辩交易制度,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迗成的协议基本上能得到实现,有利于建立司法机关的守信

7、形象。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对诉辩交易制度也存有异议,否定该制度的人不比赞同该制度人的少。否定确立我国诉辩交易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下列三点,笔者对此一一予以分析辩驳:(一)辩交易制度牺牲了司法正义。笔者认为,诉辩交易制度总体上并不牺牲正义,理由有三:首先,正义并非绝对的。首先,并非所有的人都被判重刑才叫正义,只要罪刑相适应,所受刑罚与我国刑法相符,就是正义。其次,并非所有违法者都受到惩罚才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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