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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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探索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要收好、用好、管好每一分钱。本文对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进行了探讨。针对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在实施中存在问题通过调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社保基金财务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是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为了加强财政监管,确保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安全完整,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开设财政

2、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征集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存入收入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财务制度,支出户向参保对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其中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财务制度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笔者认为,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颁布,规范了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社保基金财务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保基金财务制度,也没有真正实现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目标。  其一,制度的实施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  使社保经办机构大额挪用、出借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等现象得到了遏制,但对小额多

3、期挪用仍缺乏制约。因为社保经办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虚列用款计划,恶意套取社保基金财务制度,或者直接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利用收入户、支出户来挪用社保基金财务制度。  其二,制度的实施将原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变成现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财务制度监督司一位官员说:“个别地方领导搞工程,见社保基金有钱,一句话就拿来,有关部门既不敢顶,也不向上级反映,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就被挪作他用。”目前发现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事件多是当地政府行为。现在,各项财政资金都归当地财政部门国库科室管理,各个险种的社保基金财务制度也都存于财政

4、部门国库科室开设的同一银行账户,为挪用基金财务制度提供了方便,且一旦挪用,又很不容易暴露。因为,各地财政部门国库科室好比商业银行,各个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好比商业银行的储户,毎个银行储户不能确认属于自己的存款是否被银行贷了出去,甚至形成了呆帐,同理,各个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只凭各自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并不能确认本部门存入财政专户的钱是否被挤占挪用。  其三,制度的实施不利于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有效监督  首先,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财务制度、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近年来不断出现有社保经办机构截留社会

5、保险费收入,以及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等,都与财政监督缺位不无关系。其次,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对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成了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丧失了其原有的监督地位的独立性,影响了其对社保基金监督的客观、公正。  其四,制度的实施造成了社会保险日常工作效率低下,单说每月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基金一笔业务  以笔者所在地级市养老保险金为例,首先,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局社保科,社保科经办人员审核后报社保科科长,社保科科长审批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审批后转国库科,国库科经办人员审核后报国库科科长,国库科科长审核后交国库科经办人员签发支票,最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会计转支票。尽管财政部门

6、各科室都竭力配合,但由于程序太繁琐,费时费力,影响了养老金的按时发放。其五,制度的实施不利于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保值增值。  首先,社保基金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帐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又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其次,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颁布前,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除留足一到两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但享

7、有自主权,操作简便,效率高。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正是如此。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增值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考核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然而,现实中,社保经办机构并不真正掌握主动权,工作很难做。  第三,财政部门将各险种的社保资金存入同一财政专户,在利息分配上,理应参照商业银行按各个险种存款的计息积数计算分配,但各地基本上都是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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