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港口镇政府采购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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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港府办〔2018〕61号关于印发《港口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预算单位(部门):—13—根据《中山市2018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和《中山市港口镇党委议事决策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港口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方案》(中港府办〔2017〕28号)进行了修订。经镇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港口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6日港口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运行机制,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

2、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6〕63号)(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中山市2018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财采购〔2017〕18号)、《中山市港口镇党委议事决策制度》(试行)(港口委办发〔201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总体原则(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原则。—13—(三)除纳入批量集中

3、采购范围的品目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优先采用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定点采购等电子化采购模式,提高采购效率。电子化采购确实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的,可以根据项目特性,依法、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实施意见规定的执行方式执行。(四)凡属于市政府采购中心和中介超市管理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关于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运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财采购〔2016〕4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

4、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300号)要求执行。二、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一)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执行。采购计划的审批,按照《港口镇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中一般项目支出申请的审批流程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二)采购计划和合同实行备案制度。—13—1、采购人在项目采购前,按照文件要求,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镇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将采购计划报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2、采购人按照招

5、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须先提交镇财政分局(采购办)审核把关,方可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分局(采购办)备案。备案后,将采购合同报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三、政府采购程序(一)采购申请。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清楚填写《采购计划》(附件1)和《港口镇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2请到镇采购办索取),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连同采购文件(或必要的用户需求资料)、党委会会议纪要(10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项目或1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需提供)、项目预算测算证明资料(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须提交该采购

6、项目的中介预算;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镇财政分局(采购办)委托中介机构对该采购项目做预算评审)、追加财政预算批复资料(包含书面申请、表格、审批资料)等,一并提交镇财政分局(采购办)。—13—(二)组织采购。采购人应根据批复后的《采购计划》和《港口镇政府采购申请表》进行采购。如采购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的采购请示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镇财政分局(采购办)审核后自行组织采购;如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单位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

7、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选取)。(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采购结束3日内,将采购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名单及评审意见,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以及中山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未接到投诉(或投诉已处理并对中标结果无影响)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四)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内容相悖。(五)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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