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汇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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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兴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推广应用科技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长兴县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纲要》(长委发[2013]3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工业强县的政策意见》(长委[2014]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4]6号)文件要求和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对试行的科技券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长兴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为全县科技券的领导机构,负责科技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券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第三条长兴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2、。县科技局是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和科技券发放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协调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督、科技券兑现受理,会同各部门确定科技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定和完善科技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长兴科技服务中心在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8和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等科技服务平台的企业需求受理反馈、业务数据对接、专家指导培训、平台资源拓展、科技券增发申请受理。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年度科技券资金费用预算编制和科技券审核及兑现工作,会同县委人才办、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质量技监局、各乡镇(街道、园区)

3、确定科技券企业发放名单与金额等工作。第三章资金来源和额度第六条申请类科技券资金来源于县科技券配套专项经费,奖补类科技券资金来源于提取每年工业强县专项资金、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切块部分和县科技券配套专项经费。第七条申请类科技券面额为1000元,奖补类科技券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三种。每张科技券编号唯一,仅限于对应发放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予,不重复使用,不找零。第四章发放和使用管理第八条申请类科技券发放范围: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经国家、省、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和“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类企业。奖补类科

4、技券发放范围: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符合县加快建设工业强县专项资金、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的申报企业。8第九条申请类科技券发放方式:采用“普发”加“增发”。其中,“普发”是指每年年初经乡镇(街道、园区)推荐后,由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审核确定申请类科技券发放名单,报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批准,经公示后,由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家普发1万元科技券。“增发”是指1万元科技券普发后,若企业预算其当年所需申请类科技券兑现费用超出普发金额,超出部分,由该企业自行申请并填写《申请类科技券增发申请表》,经所属乡

5、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提交长兴科技服务中心,报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再次增发科技券。同企业一年内增发总额不超过2万元,即申请类科技券发放总额不超过3万元。奖补类科技券发放方式:采用“比例发放”,即根据工业强县专项资金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的相关政策,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和县科技局确定发放企业名单与金额,报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发放。发放总额为工业强县专项资金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10%的提取比例,县财政按照提取数额50%配套,通过奖补类科技券的形式一起发放给企业(单次发放金额下限为6000元)。第十条申请类科技券使用范围:企业共享使用经县科技券实施

6、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科技服务平台(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8、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加盟服务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文献检索查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费用,凭申请类科技券可以兑现60%。其中未满科技券面额的,则按实际数额兑现。奖补类科技券使用范围:对于国内外的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购置、产学研合作、企业认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文献检索查新、产品标准制定、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商标设计)、项目专项验收、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的科技活动产生的费用,凭奖补类科技券可以兑现80%。其中未满科技券面额的,则按实际数额兑现。

7、第十一条申请类科技券和奖补类科技券的使用期限均为一年,即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科技券使用范围的科技活动费用均能兑现,在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逾期不再兑现。第十二条科技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第五章兑现管理第十三条科技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兑现单位为科技券发放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兑现,即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由县科技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审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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