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制约因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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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流转制约因素及对策摘要以文献研究为基础,解读当前林权流转状况,着重探讨制约林权流转的深层次原因。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林权流转具有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而林权流转的趋势则逐渐放缓,制约林权流转的因素主要集中在林业产权内涵和外延规定不明确、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较高、制度供给不足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5个方面。对此,提出应该从林业产权、流转定价以及流转监管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促进林权的顺利流转。关键词林权流转;特点;制约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F326.22;S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3)01-0163-0

2、3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林地确权到户的政策要求成片的集体林地按物理分割的方式分到每家每户,农户的林地权利逐步物权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户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农村集体林地细碎化、分散化经营的情况伴随而生,为了使林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政策导向上对林地流转进行了支持和鼓励,在大部分林权改革热点地区建立了专门的林权流转中心,为林权流转创造条件。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权流转,但我国大部分地区集体林权流转依然不顺林权实现有效的流转是解决林地资源细碎化经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

3、前提条件,对制约我国林权流转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究刻不容缓。本研究正是着眼于此,结合大量学者的研究结果,基于我国林权流转的现状及特点,对当前制约我国林权流转的因素进行分析和述评。1林权流转的特点1.1流转主体多元化在我国林权改革初期,农户之间私下的林权流转现象已经出现,发展至今林权流转已经逐渐开始市场化,林权流转也由单一主体变为多主体[1-4]。从林权转出主体方面看,在林权改革之前,林地归集体所有,单个农户无权对集体林地做出支配,林权的转出主体相对单一,大部分为村集体以及其他村民组织。林权改革之后,尤其是在2004—2007年,

4、确权到户的工作逐步完成,随着大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赋予农户,林权流转出让主体由原来单一的村集体组织转变为有村集体、村民小组、各种形式的联营及个体农户等多主体[2,4]。从林权转入主体方面看,在林权改革之前,由于部分政策的限制,林权转入方以林场、采育场、林业企业等国有单位为主。在林权改革之后,由于政策放开,政府鼓励林权的市场化发展,转入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国有对象转变为多种社会经济组织,作为自然人可以是本村或其他村落农户,作为法人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私有林业企业等[1_2]。1.2流转形式和方式多样化林权交易内容与形式的丰富

5、程度与产权市场的成熟度密切相关,许多研究表明,林权改革后,林业产权逐步细分到各家各户,林权流转市场条件初步形成,流转趋于活跃,流转形式多样化,市场选择手段也开始丰富[2,5-6]。林权流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类。谢屹在研究林地林木流转问题时指出,当前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已出现多种形式,可按照流转权属、是否保留流转后林地的收益权、流转标的等标准划分[1]。另外,林木流转按照是否已经办理采伐证,可分为活立木转让和采伐证转让[2,6]。多样化的流转形式促生了多种流转手段,不保留林地收益权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一般采取转让、租赁、拍卖

6、、招标等形式;保留一定收益权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一般采取股份合作、转包或者协议的形式。1.3林权流转趋势逐渐放缓林权流转在根本上是资源要素流动和重新配置的过程,能够反映一个地区林业经营的活性,福建和江西2个省是新一轮林权改革的试点地区,集体林地确权工作完成得比较彻底,这2个区域的集体林权流转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林权流转的总体趋势。林权流转方式按照交易的公开程度可划分为私下流转和公开流转,私下流转无从统计,就公开流转部分,不少学者研究发现,林权改革之后南方集体林区林权流转趋势下降。曾华锋、聂影分析了2005—2007年福建省永安

7、县林业要素市场的林权流转数据,认为林地流转发生的频率不高[7]。刘袓军在对福建省集体林权流转的实证研究中发现,从2005—2009年福建三明、沙县等地区,林权交易次数和交易面积均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2]。谢屹指出江西省林地与耕地流转相比,林地流转发生率较低,江西省集体林木林地流转尚不活跃[1]。宋娟在对江西省林权流转问题的研究中,得出了林权转效率低、林权流转的收益不合理的结论[8]。综合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我国大部分地区林权流转发生率偏低,林权流转速度放缓,部分地区呈现萎缩的趋势。2林权流转制约因素2.1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多数学者

8、认为农村林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是导致集体林地诸多问题的罪魁祸首。我国集体林地基本制度是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承包家庭所有。集体所有权是高度抽象的,谁能够处分集体共同拥有的林地,不同的法律对这个集体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当前,林地的所有权并不是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林地的经营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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