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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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

2、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住宅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

3、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

4、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5、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业主大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6、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二)

7、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第十四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第十五条业主对其他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8、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七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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