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资产投资地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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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20150508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税-蓝鼎控股收购高升科技 2015-5-815:26 阅读(0)20150508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税-蓝鼎控股收购高升科技 投资中个人所得税之蓝鼎控股启示录作者:李利威[1]2015年4月8日,蓝鼎控股(000971)一则公告将其推向搏击“互联网+”的风口浪尖,公司宣布拟作价15亿元收购高升科技,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将由纺织行业进入IDC及CDN等互联网服务行业。我们的故事便从这起并购案聊起。一、并购方案描述蓝鼎控股原主营业务为传统纺织业。2014年11月,德泽世家[2]入主蓝鼎控股,取代蓝鼎集团成为实际控制人。[3] 在新东家的带领下,蓝鼎控

2、股开始大刀阔斧处置资产[4]并将亏损的毛纺业务剥离至新设子公司[5]。2015年4月,蓝鼎控股基本被剥离干净,整装待发。2015年4月8日,蓝鼎控股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一个传统毛纺业转型互联网的并购大戏拉开帷幕。根据公告披露,本次并购的具体方案为:“2015年4月,蓝鼎控股与高升科技的于平、翁远、许磊、董艳和赵春花5名自然人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蓝鼎控股拟向于平、翁远、许磊、董艳和赵春花5名自然人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高升科技100%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60.00%,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3、40.00%。本次交易完成后,蓝鼎控股将持有高升科技100.00%的股权。根据本次交易的暂定价格150,000.00万元测算,蓝鼎控股本次向于平、翁远、许磊、董艳和赵春花5名自然人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为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10,514.02万股,支付的现金为60,000.00万元。” [6]二、预案中的个人所得税表白在蓝鼎控股公告的预案里,我们看到有如下一段文字:“本次交易对方需要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易对方已经充分知悉其纳税义务并承诺依法纳税,不会因该等纳税而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设置亦充分考虑了交易对方缴纳税收的现金需求,能够满足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要。”

4、[7]那么本次并购交易中,蓝鼎控股的交易对手自然人于平、翁远、许磊、董艳和赵春花(以下我们简称于平五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呢?这里是否有纳税筹划的空间呢?三、“股权换股票”有纳税义务吗?本次交易站在上市公司蓝鼎控股的角度,属于收购行为,即蓝鼎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于平五人持有高升科技100%股权;该交易如果换位站在于平五人角度,则是投资行为,即该五人将持有高升科技的股权投资至蓝鼎控股,增加了蓝鼎控股注册资本,同时换取了蓝鼎控股向其定向增发的股票和支付的现金。以下为蓝鼎控股收购完成后,站在不同交易方角度的示意图。 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本次并购中,蓝鼎控股是收购方(或

5、被投资企业),除印花税外,没有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高升科技作为被收购标的(或投资资产),只是股东发生变化,不存在纳税义务。于平五人作为被收购方(或投资方),其取得的蓝鼎控股的股票和现金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对于现金部分,于平五人应确认所得毫无悬念,但对于换取蓝鼎控股股票部分,于平五人有纳税义务吗?让我们来看一看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共有11类“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9]那么于平五人用持有高升科技股权对外投资,该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财产呢?根

6、据《公司法》的规定[10],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高升科技的股东由于平五人变更为蓝鼎控股。高升科技股权的权属发生了转移,因此,投资属于转让的一种形式。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11]和财税〔2015〕41号[12]也给予了明确。四、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根据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3](一)“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如何理解?根据蓝鼎控股公告预案,截至评估基准日,高升科技100%股权的

7、预估值为150,022.48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最终的评估值为参考,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经交易各方协商,高升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150,000.00万元。[14]在交易中,常会出现评估价和交易价不一致的情形,例如2012年康恩贝(600572)收购伊泰药业[15]88%的股权[16] 。伊泰药业88%的股权评估值为7822.27万元,但康恩贝的收购价格为20,000万元,溢价12,177.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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