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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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1)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3)诉讼时效期间;(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5)仲裁、诉讼。(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相关链接】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对

2、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这说明,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只能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如果超过了法律认可的范围,该企业就不能再提供对外担保。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2005年调整)。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997年多选题)  ①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3、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4)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  ①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解释】独立法律人格是指经法律认可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法律关系,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分公司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分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不能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  ②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

4、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解释】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5、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10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行为能力:大于18岁的成年人或者16至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解释】如果甲故意向乙作出“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1瓶矿泉水”的意思表示,则甲无权主张自己的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乙则可以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

6、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  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

7、”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六、代理(一)代理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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