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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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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航空科学基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鼓励原始创新,培养航空高科技人才,促进航空科技进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航空科学基金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立,主要支持航空科技发展和航空武器装备预先研究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探索性强的应用研究,特别是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和新方法的科学研究,目的是为研究解决航空科技发展和新型航空武器装备研制中的技术问题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条航空科学基金项目主要面向具有航空科技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集团公司所属科研院所和企业、指定高等院校等。这些单位是航空科学基金的项目依托单位。第四条航空科学基金工作
2、遵循“指南引导、平等竞争、择优资助、鼓励创新”的原则。第五条航空科学基金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航空预先研究经费、集团公司总部以及项目依托单位出资、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研究成果推广收益及专利转让收益等。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中国航空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负责航空科学基金的归口管理。第七条研究院设立航空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作为航空科学基金的组织领导机构,每三年改选一次。基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航空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制定航空科学基金管理制度;(三)筹集航空科学基金经费;(四)审定航空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五)审批航空科学基金资助项
3、目。第八条基金委员会下设航空科学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作为基金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航空科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基金委员会的决议;(二)拟定航空科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三)编制航空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四)受理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五)组织航空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专家评审;(六)编制航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方案;(七)负责航空科学基金项目过程管理;(八)组织航空科学基金项目验收和资料归档;(九)完成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应该明确本单位的航空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并在该部门内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基金项目的管理。第三章项目申请和评审第十
4、条基金办每年发布航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指南。第十一条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周岁。第十二条申请者按照项目指南要求撰写申请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后,按基金办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统一申报。第十三条基金项目的评审程序是:项目初审、同行专家函评、支撑专家会评、基金委员会批准。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十四条经批准资助的基金项目应列入项目依托单位的科研计划。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项目研究工作按期完成。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项目负责人、研究计划及内容、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须通过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基金办批准。第十六
5、条基金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第十七条基金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基金办组织(或委托组织)项目验收。第十八条航空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和项目依托单位共有。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可委托所属相关单位对受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推广、转化与应用,受资助项目取得的专利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可享有优先受让权。第二十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它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以完成的项目,将予以处罚。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由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和
6、固定资产使用费等组成。第二十三条一般情况下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下拨,对于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基金办根据情况可追回已拨经费。第二十四条项目结束后,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对在研项目,不定期抽出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审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基金项目申请书、评议意见、研究工作总结和G报告等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发布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航规[2006]102号)》同时停止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航空研究院负责解释,并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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