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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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2600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5月实施日期:2017年5月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由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申请和办理。项目名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子项名称:1.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核准(26009.1)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26009.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09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5-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

3、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详见:http://tzsbaqjcj.aqsiq.gov.cn/zcfg/)四、

4、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五、决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2.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3.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15-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二)具备或符合以上条件

5、的,准予批准。(三)不具备或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八、禁止性要求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扫描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1电子网上提交2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扫描件1电子网上提交综合检验机构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同意,并在封面右下角盖章3申请核准项目页扫描件1电子网上提交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4质量手册目录扫描件1电子网上提交5现有核准证书

6、扫描件1电子网上提交不适用于首次申请(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交材料,详见“九、申请接受及咨询电话”具体内容。十、申请接收及咨询电话(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15-部门名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邮编:100088电话:010-82261672传真:010-82260345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健德门站D口2.网上接收:http://tzsbaqjcj.aqsiq.gov.cn/xzxk_1/(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

7、00。十一、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1。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十三、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鉴定评审所用时间主要受到申请单位准备评审以及约定评审时间等因素影响,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十六、结果送达-15-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8、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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