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案中判决类型的适用

房屋征收补偿案中判决类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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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大法学SJTNUo.L4aw(20R1e8vi)ew房屋征收补偿案中判决类型的适用———郭传欣诉巨野县人民政府、菏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评析周作彩目次一、事实概要三、评析二、各审裁判要旨摘要本案最高法院裁定一方面认为本案在诉讼类型上不是单纯的撤销之诉,而是义务之诉,法院不应该就违法的补偿决定“一撤了之”,而应当直接宣布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却又以诉讼经济为由,不但没有再审自判,也没有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是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笔者对最高法院的结论和理由都难以苟同。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用大陆法系

2、意义上的诉讼类型制度,而是让法院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选择最适当的判决类型,进行裁判。本案的中心问题不是诉讼类型的问题,而是应当适用何种判决类型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具体而明确的,不存在行政机关的裁量或者判断余地。最适合本案的判决类型应该是给付判决,而不是履行职责判决。裁判时机已然成熟,最高法院应该再审自判,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进一步查清事实关系,而不应该驳回再审申请。这才是有利于“减少循环诉讼、实质解决纠纷”的结论。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诉讼类型判决类型给付判决履行职责判决一、事实概要〔1

3、〕2013年3月24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政府(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Y1)做日本流通经济大学法学部教授、法学博士。【为了避免日文汉字与中文汉字的混乱,本文在全部注释中的日文部分添加了下划线。】〔1〕关于本案的案件事实及裁判理由,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鲁行终字第43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621号。裁判文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61·交大法学2018年第4期出《关于实施公安局师范片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的决定》(巨

4、政字[2013]51号),决定征收巨野县南至麒麟大道,北至古城街,东至永丰街,西至金太阳商贸城、新华商业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附《公安局师范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此基础上,Y1于2015年1月5日对郭传欣(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X)做出《关于公安局师范片区改造工程被征收人郭传欣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巨政字[2015]1号)(以下简称“本案补偿决定”),决定对X的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房屋补偿款881883.00元作为预付款予以留存,住宅回迁面积为486.3平方米,商业回迁安置面积71.25平方米,待回

5、迁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结算,并要求X限期搬迁腾空房屋。X对Y1的决定不服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Y2)提请行政复议,Y2经复议维持本案补偿决定。X仍不服,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Y1的本案补偿决定及Y2的复议决定,对其房屋按照商用房给予补偿577.35万元。一审判决撤销Y1本案补偿决定,确认Y2行政复议决定无效,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X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Y1补偿577.35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X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二、各审裁判要旨1.一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撤

6、销Y1本案补偿决定;(2)确认Y2行政复议决定无效;(3)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是:(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4条、第26条之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X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Y1有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的职权。Y1明确对原告房屋采取的是成本法评估,不符合《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关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Y1也未能提供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方面的证据,所举证据未显示X最

7、终同意选择回迁安置补偿方式,决定给予房屋产权调换未能保证原告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况且,Y1所举评估报告与送达X的评估报告不一致,当庭也未能做出合理解释。Y1做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2)Y2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但因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故对行政复议决定应确认无效。(3)X要求判令Y1补偿577.35万元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确定涉案房屋征收行政补偿金额并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系Y1行政职权范围,X可在Y1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提出证据主张自己相应的权利。2.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8、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主要理由是,(1)《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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