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课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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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仲裁员13页6586字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主持人和实体问题的裁判人,仲裁员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的充分发挥决定了一个仲裁机构的水平和声誉。甚至可以说:有的当事人就是冲着某某、某某等仲裁员而来的。所以很注重声誉的仲裁机构对很有声誉的仲裁员是很看重、很爱护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杨良宜先生,在国际海商贸易及海事争议纠纷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很多争议的当事人都争着选他做处理自己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又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一大批资深仲裁员,梁慧星、费忠祎、唐厚志(贸仲)、姚壮(外交学院老教授)、刘宜珊(外交学院老教授)、陈桂明、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卫东、

2、刘俊海等在法学界、经济贸易方面享有极高声誉专家学者,这就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十多年来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谓北仲占了人杰地灵之优。而全国各地的一些仲裁机构本身就处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地域,经济总量就只有这么大,商事纠纷就不多,连本地法院都吃不饱,你仲裁机构又何能有案源保证呢?加之为数不少的仲裁机构是市政府法制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组织形式,说白了,就是法制办的官员套上仲裁院的马甲在表演,很丑陋。这机构没有高水平的仲裁人才的资源,其落后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吸引大都市的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来做仲裁员。但是这些仲裁机构数量多,开起会来一呼百应;他们反对仲裁的的民间

3、性质,极力推行仲裁机构行政化管理模式,使1994年8月31日...仲裁法的颁布而正式开始的仲裁改革走回头路。这也告诉我们,真正的改革的阻力绝对不是来自基层、来自老百姓,而是来自地方政府的官员旧的行政权力思维、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习惯势力。第一节仲裁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一)法定资格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

4、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渋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依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国内聘任仲裁员,我们可以简要地称之为“三八两高”五个条件或者说标准,满足其中之任一标准就可以聘为仲裁员,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现实来制定的。而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聘任外籍人士为仲裁员不需要满足“三八两高”的标准。(二)仲裁机构关于聘任仲裁员的规定除了仲裁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这两条强制性的法定标准外,各仲裁以机构内部还有自己聘任仲裁员的标准。如:贸仲就规定:中国籍仲裁员还应同时

5、具备“...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的条件,外籍仲裁员还应同时具备“掌握一定中文知识”的条件。各仲裁机构还在仲裁员守则中同时为仲裁员设定了“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办案原则”和“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自律的操守要求。(三)当事人关于仲裁员标准的约定除了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内部关于聘任仲裁员的标准外,当事人还可以对仲裁员的条件作出另外的约定。如渋外仲裁中,当事人约定首席仲裁员应为第三国籍,还有语言能力、专业领域资格的约定。二、仲裁员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仲裁案件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负有勤勉和保密的义务;有参加仲裁机

6、构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的义务。在前述义务与之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有可能受到合理的利害关系的疑问时,不应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的指定担任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有关的情形,提出回避。(一)仲裁员的独立性北京仲裁委员会和贸仲资深仲裁专家郭晓文先生指出:……从实践中使用的情况来看,人们在谈论仲裁员的公正性时,往往注重的是裁决的结果和仲裁员对当事人的态度;而在谈论仲裁员的独立性时,往往注重的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会使其产生倾向性。...公正性是一个更多地依赖人的主观判断的概念,是无法满足所有的人要求的概念;对同一事情和同一行为是否公正的看法

7、,往往因人而异;比较而言,独立性可以用客观标准定义的概念,是可用客观事实来衡量的概念,如:不接受任何单位、部门对案件裁量的干预,一旦发现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以及回避的事项出现,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决定是否回避。应当指出是:独立性命题的涵义一般来讲是出于程序性方面的要求,公正性命题的涵义一般来讲是出于实体性方面的要求。(二)我国仲裁法上仲裁员的独立性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8、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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