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09公管整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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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09级公共事业管理班整理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行政法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应用意义内容﹝一﹞适当性原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应该能够实现或者至少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 ﹝二﹞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在有多种方式达到同一目的时,在不减弱目的的实现程度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行政行为的实施是为了行政目标的实现,而不是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有保证目标得以实现或者最大程度地实现的前提下,对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 ﹝三﹞狭义比例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产生的不利益不能过分高于其

2、所追求的行政目标所能够带来的利益。意义:首先,比例原则是体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原则。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考虑到正义的理念,必然要重视比例原则的调节性功能。比例原则强调的正是在个案中的“微调”,通过在公益与私益间的谨慎衡量,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要实现的行政目的间达到一定的比例关系,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不得对私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从而在个案中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其次,比例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比例

3、原则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维护相对人利益,本着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再次,是打造“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铲除无限政府,建立有限政府是顺应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潮流。“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比例原则通过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制约行政公权力,是建立有限政府,缩减政府权力的必然选择。 二、比较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异同点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法律概念。著名法学家胡建淼指出:作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保障措施,并表现出

4、明显的强制性这一点是它们的共同点。具体区别:一是从主体上看,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二者均有之。二是从行为过程看,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中间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属对最终行为的执行行为。三是从保障功能上看,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事先的保障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事后保障措施。四是从法律救济途径看,行政强制措施适应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目前还不适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③23山东大学09级公共事业管理班整理笔者认为除以上不同外,二者发生的前提也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处理决

5、定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以法定义务为前提。目的也不过错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迫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不限于此,在更多情况下是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必须有单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一是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

6、权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 二是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若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不能对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不答复、不办理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其次,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

7、行为。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在没有规定法定期间的情况下,学理界主张根据多方面因素,确定一个合理时间,并以该合理时间为基准,确认是否有不作为的事实存在。 四、告知程序对保障相对人权益所具有的意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前告知程序的一般原则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的知情权,构成了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也为公正原则提供了基本前提。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不仅关系着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关系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享有强大的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而相

8、对人则显得较为弱小,处于被动地位。因此,行政程序法原理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阶段保障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法律地位趋向对等,以使相对人从纯粹的处罚对象变为可以利用其程序权利与处罚机关相平衡的主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在实体阶段法律地位严重不对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这一规定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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