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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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9.2劳动争议调解9.3劳动争议仲裁9.4劳动争议诉讼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特点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内容: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劳动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二、劳动争议的分类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适用雇主所在地法劳动法9.1

2、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般规定2008年5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特殊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险争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加付赔偿金争议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

3、人员再就业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劳动法社会保险争议欠费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第1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解释三》第1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4、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法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解释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带来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劳动法加付赔偿金争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

5、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释三》第3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法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法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法不属于劳动争

6、议的纠纷《解释二》第7条: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动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三方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劳动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五

7、、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协商和解:自行和解、工会或第三方参加和解、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核心,原则上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可起诉,劳动者可以起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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