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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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讲解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人1、基本纳税人《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的纳税人《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

2、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原《细则》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一条是对将发生偷税行为时法律划分纳税人而定,如:工程队挂靠某建筑公司,以某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某建筑公司”的章)对外经营,发生偷税行为找某建筑公司。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也就(签订合同不是“某建筑公司”的章,是承包人的章)或者承包人承包时就明确了纳税人,如:毕君业承包某企业的酒店名称不改变(这个名称不应该有冠名,如:欧亚※※),但《承包合同》中明确纳税义务(也包括其他法律责任)由承包者履行。这时发生偷税行为找毕君业。3、铁路运营的纳税人《细则》第十二条:中央铁路

3、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以上是特殊纳税人,(与原规定一样取消了“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这条)4、不属于营业纳税人的规定《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这一条是对实施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济往来

4、而言,如:一个建筑企业,内设混凝土搅拌队,机械化作业队,设备租赁队,互相内部结算,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

5、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三、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

6、、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凡是未分别记帐,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二)征税范围 1、应税行为——交、建、金、邮、文、娱、服,转、销。(不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非应税劳务(也就是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2、征税对象——收入即:“有偿”也就是: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特殊情况下除外)如:《细则》第五条(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

7、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征税行为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新增加发生变化的内容)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如:A、设计企业到外国进行设计取得收入       B、延边企业到朝鲜为朝鲜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运输取得收入,     (提供的劳务没有在境内,但,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征税。       C、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外语培训取得

8、收入,(提供的劳务在境内)——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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