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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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540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3个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3个税种的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背景1、与增值税相衔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

2、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在修订增值税的同时,有必要对营业税、消费税两个税种进行修改。2、营业税税制自身完善的需要。3、纳税服务的需要。修订背景修订的总体原则此次修订,总体上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延续性原则。(二)针对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四)统一性原则。(五)前瞻性和弹性原则。营业税的主要变化1、条例的主要变化(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4点)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2、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3点)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营业税的主要变化一、纳税义务人1、基本规定(条例第一条、细则第三条、细则第九条、细则第十条)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

4、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一、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2、特殊规定(细则第十一条、细则第十二条

5、)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细则第十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一、纳税义务人以上有关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有3个方面:变化一:明确了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

6、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十条)变化二:并非都是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如果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话,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细则第十一条)变化三:删除了原细则中“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的规定。此次修改对纳税人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已不适用。一、纳税义务人准确理解纳税义务人,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的解释在征税范围中讲解)(二)提供的行为

7、必须是属于“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也就是九大税目。)一、纳税义务人(三)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但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征税范围:第一种: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营业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列举征收范围的仍应当征收营业税。一、纳税义务人第二种: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的内设机构为本单

8、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这个规定在理解上我们要把握好以下两点:1、必须是内设机构。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2、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链接文件征管法第15条.doc一、纳税义务人(四)必须是有偿提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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