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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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闽商专人字〔2010〕8号关于组织讨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处(室)、系(部),馆、中心:现将《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在9月14日前书面报到人事处,以利于对《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附件:1、《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3、《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二O一O年九月六日主题词:人

2、事 岗位设置 聘任 通知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2010年9月6日印发附件1: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颁发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范围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系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部门党政管理人员。

3、党政、教辅部门中专业性强的财会、实验、图书、卫生等岗位按专业技术岗聘用。专职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二、岗位设置我校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四至九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管理岗位数占全校岗位总量14.9%。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严格按照省委编办核定的编制设定岗位,即:即四级2个(厅级副职);五级5个(处级正级);六级33个(处级副职);七级37个(科级正职);八级20个(科级副职),九级18个(科员)。管理岗位中,双肩挑岗位51个,分别为: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科研副校长、其他校党政领导(3名)、党政机构正副职(有承担

4、教学任务,22名)、教学系、公共教学部主任及教辅部门主任(14名)、教学系部党总支书记(有承担教学任务,8名)。附设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岗位为50%,为57个。附设专业技术岗位的高、中、初级职数严格按照人事厅核定的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的数量,分别为:五级岗位0个,六级岗位6个,七级岗位12个,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9个,十级岗位10个,十一级岗位4个,十二级岗位15个。三、岗位任职条件1、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

5、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四级、五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3、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获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聘到八级管理岗位。5、获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聘到九级管理岗位;6、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各级管理人员根据任职条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逐级晋升。对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到高一级管理岗位。四、管理岗位首次聘用工作的具体要求(一)首次聘用申请条件1.五级职员岗位:现任正处级职

6、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五级职员岗位。2.六级职员岗位:现任副处级职务的人员、任正科级满3年的人员可申请。3.七级职员岗位:现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任副科级满3年的人员可申请。4.八级职员岗位:现任副科级职务的人员、任科员满3年的人员可申请。5.九级职员岗位:(1)现任科员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九级职员岗位;(2)获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申报九级职员岗位.6.管理人员中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现岗位职务申请相应岗位,原军队较高职务任职年限可与现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二)聘用程序1.学校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按现有岗位和职责)和聘用条件。2.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分别向所在处(室)、系(部

7、)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首聘岗位申请表》。3.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初审,确定各级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报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4.公示。六至九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5.聘用。六级至九级职员由学校直接聘(任)用。6.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学校与六至九级职员岗位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五、管理岗位附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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