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推进质量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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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工作推进质量考核实施细则为提高公司督办工作力度,确保公司重点工作及时高效落实,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考核细则。一、考核范围:重点工作涉及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二、考核周期:季度考核。三、考核内容:所有列入督办管理系统的事项,根据重点工作完成内容和时间节点要求,对各单位重点工作推进质量进行考核。四、考核办法及标准:(一)考核分值设定1、A类督办事项:8分,按规定时限完成4分,按要求反馈2分,办理质量2分;2、B类、C类督办事项:4分,按规定时限完成2分,按要求反馈1分,办理质量1分;3、

2、需要快速办理的紧急重要督办事项,在原有分值基础上增加2分;4、申请延期事项按延期后规定考核。(二)扣罚标准1、每月从完成情况、办理质量、按时反馈三方面对主办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责督办工作的责任领导进行考核,每扣1分,对应扣罚100元。2、协办单位未配合主办单位积极开展工作,互相推诿、敷衍塞责,致使承办事项拖而不决的,协办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主办单位扣罚额度的60%进行扣罚。3、对一些难度大,外界因素影响明显难以如期完成的事项,主办单位应说明原因、办理的进展情况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申请延期。4

3、、日常督办工作中对所承办事项推诿塞责,不积极配合的,视情况给予5-10分的扣罚。5、因督办工作未完成或延迟完成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加大扣罚标准,在季度排名奖励中予以一票否决。(三)奖励标准季度汇总各单位综合得分,对于排名前5名,且督办事项完成率在90%以上的单位,给予1000元—5000元的奖励;对于排名不是前5名,但督办事项完成率达100%的单位,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五、本细则由公司绩效管理领导组负责解释,办公室负责考核。六、本细则从2014年元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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