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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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田存志讲授内容学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内容。以问题的形式讲授。问题1: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申请主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近3年在股票的首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低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6次;近3年连续赢利;有10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2、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应没有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问题2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公告的信息与中国证监会所核准的内容有不同。主承销商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时,承销商为取得股票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故意囤积或截留;缩短承销期;减少销售网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承销商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承销商进行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名义上是承销商,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

3、票的活动或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问题2:(续)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销商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有关审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及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参与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证券经营机构透支申购股票,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或为客户融资申购股票。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在内的所有证券承销机构,在其承销股票的发行过程中直接或变相以其他认购人的名义申购自己所承销的股票。问题3:对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的处罚证券

4、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从事虚假承销,透露非公开信息,从承销到股票上市前参与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私下交易提供便利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半年至1年的处罚。中国证监会对其他不当行为的处罚有: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半年至1年、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暂停单项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经营资格。问题4: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符合的条件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上市推荐制度。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交易所

5、认可的1-2家机构推荐。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问题4:(续)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符合的条件担任A、B股上市推荐人的,分别取得A、B股主承销商资格。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格1年以上,且信誉良好。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交易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注意:海外证券经营机构不能担任B股的上市推荐人。问题5: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有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贬损同

6、行;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利用行政干预;给有关当事人回扣;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其它不当竞争行为。问题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人)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问题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适用的对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3年12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执行。这是一个为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配套性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加重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提

7、高上市公司质量起着积极的作用。《暂行办法》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问题8: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有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

8、情形;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问题9:发行人经辅导达到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可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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