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08土地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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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2、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5篇)  第四条 国家实

3、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

4、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

5、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

6、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7、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

8、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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