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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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办法》概述与解读第一节《土地登记办法》出台背景、内容概述和特点•一、出台背景:•一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的需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包括土地登记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赔偿、登记收费等作了规定,对土地登记程序、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物权法》关联法条:(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

2、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

4、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5、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

6、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目前1990-7-21国家物价局国家测绘局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93】文件)以上法条提醒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如何贯彻落实,目前我们只有等待国家出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但考虑到不动产登记法规的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二是现行土地登记

7、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不够。此前作为土地登记工作依据的《土地登记规则》,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化,对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上了日程。我国原有的土地登记规范性文件,有必要提高法律效力层级,才能进一步发挥土地产权保护的效力。•三是《土地登记规则》需要修改完善。《土地登记规则》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颁布实施,1995年进行了修订,多年来一直作为我国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依据,对建立完善我国土地登记制度、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

8、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经济发展对保护土地物权的要求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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