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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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仲裁法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P430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地将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方裁决,最终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从而解决争议的制度、方法或方式。(二)经济仲裁的主要特征1.自愿性。2.独立性。3.专业性。4.灵活性。5.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样可以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6.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津效力。二、仲裁法P430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

2、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仲裁原则(二)公平、合理、及时解决纠纷原则(三)独立仲裁原则(四)或裁或审原则(五)一裁终局原则第二节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争议,进行法院外裁决的机构。特征:1.由政府法制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有权处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的中介性机构。2.仲裁委员会是法院外经济争议的裁决者。3.仲裁机关独立于国家机关之外,仲裁机关彼此之间也具有独立性。4.仲裁委

3、员会的仲裁裁决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受法院的司法监督。(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置P432二、仲裁员广义: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为仲裁委员会依法选聘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人。任职资格:P432-433第三节仲裁协议一、概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请求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内容。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协议书。2.仲裁条款。3.其他书面形式中的

4、仲裁仲裁。二、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的法律效力1.对当事人:严格遵守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2.对仲裁机构:其受理仲裁的依据。3.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争

5、议案件的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保证仲裁裁决得以强制执行的依据。三、仲裁协议的内容自学P433(1)仲裁范围:(2)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3)仲裁的基本原则:(4)仲裁机构: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第四节仲裁程序仲裁法对仲裁程序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如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其他事项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自行规定。1.提出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案件

6、2.仲裁庭的组成3.财产保全4.开庭5.调解6.裁决一、仲裁申请的提起和受理(一)仲裁申请申请条件:P434(二)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二、仲裁的答辩与反请求(一)仲裁的答辩: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解的行为。(二)反请求: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

7、、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撤销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三、组成仲裁庭为处理争议案件而临时设置的组织形式,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裁决权,实行一案一庭的原则。(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1.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

8、回避回避情形:P435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需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四、仲裁审理和裁决(一)审理审理以开庭进行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特例。除特别许可外,不允许旁听。保密义务。(二)裁决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调解与裁决相结合,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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