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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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岸商务〔2018〕25号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岸政规〔2018〕2号)规定,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制定《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研究,报区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现予印发。武汉市江岸区商务局2018年8月29日——9——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岸政规〔2018〕2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要求,为规范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2、保证奖励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奖励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的申报、评审、公示、拨付等活动。奖励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企业,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内原有企业及2018年1月1日以后武汉市外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个人)在江岸区域范围内通过现金、实物、产权(知识产权)等方式,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项目公司。第四条——9——成立由区商务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规土分局、区法制办、区人力资源局、

3、区行政审批局、区工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开发区等单位组成的区留商招商奖励资金评审工作小组,区商务局(招商局)、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牵头奖励资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第二章相关条件释义第五条“经营贡献奖励”中“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指企业在江岸区年度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六条“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是指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江岸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6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园区及5万平方米以上科创小微园区的楼宇运营管理企业,须在办公区域内设立楼宇经济服务中心(站),配备楼宇经济信息系统。

4、第七条“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管人才”是指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度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第八条“办公用房补贴”中新引进企业是指江岸区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度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500强及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一)世界500强企业。以近3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名单为准。——9——(二)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直属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央企名录,以及代表国家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三)中国5

5、00强企业。以近3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为准。(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近3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为准。(五)大型跨国公司。主要指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营业收入以企业公开公布的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六)总部企业:(1)境内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在江岸区投资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在江岸区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不低于1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前2年年度产值规模不

6、低于30亿元,引进后其纳入江岸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每年对江岸区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2)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引进后其在江岸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且每年对江岸区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江岸区政府门户网站”——9——(http://www.jiangan.gov.cn)进行表格下载及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商务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第十一条申请

7、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报告》;(二)项目投资协议书;(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四)企业年度市外或境外实际到资的银行回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凭证。(五)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六)若为世界500强(境外企业)、跨国公司投资的功能性机构,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备案证;(七)若申请办公用房奖励,需提供购建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八)若申请上市企业奖励,需提供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及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8、(九)若申请总部企业培育奖励,需提供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武汉市域外3家以上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构的批准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十)若申请功能性机构奖励,需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履行全球或区域功能性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十一)若申请主营业务收入进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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