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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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密斯先生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遭受损失。后他退出该事务所。该事务拒付,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斯密斯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解析】: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

2、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案例二】被告甲,与其他人成立了“便民油漆队”。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一次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解析】: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

3、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案例四】被告某学校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应如何处理?【解析】:某校校庆筹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4、,没有独立的财产,当然它也不能单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不是法人,不能对其所欠的租金负责。校庆筹委会在职权内的民事活动只对学校发生法律后果,它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到法院应诉。原告应以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剧院以校庆筹委会作被告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更换被告,以学校作被告进行民事诉讼。陆某是房屋的产权人。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把房屋卖给徐某。陆某拒绝交房。他认为,儿子的证件是偷出去的,他并不知情。如何处理?答: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任

5、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甲是A公司业务主管。公司董事长无故解雇他。甲怀恨,离职后用甲公司名义骗取客户B公司财物。B要求A公司偿还。答:甲是善意第三人。A公司应对B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甲向A公司负责,构成诈骗。应付刑事责任。乙受甲委托看房。用甲代理人身份签了购房合同,交了1万定金。甲对房不满意,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定金。遭拒。【解析】乙超越代理权限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甲未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无追认。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是从属合同。当主合同购房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也无效。甲有房屋在典礼过处。乙租了。但此目的未写在合同中。后典礼取消,乙拒付房租。法院判甲

6、败诉。原因:合同虽未记载此目的,但从背景明显可推断出。典礼取消。合同的基础也就取消了。乙的义务也就取消了。甲乙签订花生买卖合同。由于战争不能通过苏伊士运河了。乙觉得,通过好望角运费会上升。于是宣布合同终止。谁会胜诉?答:买方胜诉。乙应该用好望角路线送花生。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落空原则。甲与乙签订100吨钢铁买卖合同。乙买。签订后,甲供货出现问题,请求推迟交货期,遭到拒绝。不久,钢铁市场价格上升,甲要求提高合同中钢铁价格,遭拒。后,甲未交货。此时钢铁价格又上升。乙要求甲赔偿乙此时在市场上买100吨钢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如何判决?答:乙应支付差额。“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7、,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乙明知甲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甲向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受理,并签章。甲未签章直接交付乙。乙背书给丙。银行拒绝给丙承兑。答:此票据是无效的。因为出票人签章是汇票必要条件。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承兑是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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