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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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一修正案)“……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第十四修正案)。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案件经过1960年3月23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题为“倾听他们高涨的呼声”的整版政治广告。这则广告由名为“保卫马丁·路德·金及争取南方自由委员会”的民权组织发布,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压制,指责“某些南方违法者”曾经用炸弹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殴打金本人等。广告中并没有指出“南方违法者”的姓名,但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的警察局长沙利文却自动找上门来,说广告所称“违法者”就是影射他,并将《纽约时报

2、》告上法院,理由是该广告中涉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他形象不利的印象——这一指控甚至得到当地民众的证词,因此广告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并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50万美元。很快巡回法庭和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遵循美国普通法的惯例,判决沙利文胜诉。但《纽约时报》不肯服输,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经过4年的争战,1964年1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结果一致通过推翻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沙利文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纽约时报出于恶意诽谤沙利文,尽管广告内容存在纰漏。”因此,“针对他们(《纽约时报》)的不利判决无法得到宪法支持”。最高法院指出:如

3、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法官意见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

4、实真相。《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审判理念第一,在布伦南法官的意见中,他一再强调“我们的决定所确立的普遍规则是,第一修正案保障对公共问题的自由言论。”第二,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之所以受到特别的保护,是因为他们的言行对社会影响巨大,其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理应受到比一般老百姓更严格的舆论监督。第三,而且,新闻报道来说,报道既要真实,又要快速,但真实和快速之间必然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第四,除此之外,一些人相信,比之于一般老百姓,“公众人物”有更多的渠道为不属实的报道进行纠正,从而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实际的

5、恶意”原则“实际的恶意”原则《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把“实际恶意”定义为明知争论中的陈述为谬误或“毫不顾及”陈述是否为谬误而公布于众。依此标准,当原告如果是一个政府官员时,他要想打赢一场诽谤官司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含有恶意,或者是蓄意地对他实施诽谤。含有恶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换言之就是撒谎、造谣。严重失职则是反映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在纽约时报案确立的原则之下,认定媒体侵权的要件上严格了很多第一,在这个原则之下,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报道中,只要

6、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不是有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法律允许报道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的失误,而在此之前,此类案件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媒体有什么样的理由,只要是报道错了,就要负侵权责任。第二,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即“公众人物”一方,这就意味着原告一方负有证明媒体被告报道的情况失实的责任,如果他不能证明被告的报道是失实的,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报道是属实的。由于诉讼的实质就是举证,如果法律规定媒体不需要举证,胜利的天平实际上已经向媒体倾斜了。第三,“实际恶意”不是一般的过错,它几乎接近于“故意”和“明知故犯”,是一种“重大的过错”,在证明被

7、告存在这样的一种过错状态的时候,原告的举证必须“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而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证明是否侵权的标准只是“占有优势的证据”,意思是看原被告双方哪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更加有力。这一条的深层意义实际上是假定作为媒体的被告在报道的时候是“无罪”的,假定它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报道是属实的,这就要求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实际的恶意”规则的缺失第一,新闻媒介并没有免受骚扰和因诉讼而遭受经济和新闻工作上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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