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解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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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内容一、进出口税收二、增值税三、营业税第一章进出口税收第一章进出口税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生产企业符合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条件、并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作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视同已进行出口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但仍需要补办备案手续,单独核算的所属时期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2012年2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按办法操作。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

2、业岀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2号)二、外贸企业出丨I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2三、进出口税收政策重

3、要调整1.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2.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岀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三、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3.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

4、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4.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5.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三、进出口税收政策重要调整6.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7.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原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

5、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8.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企业实施动态

6、分类管理企业分为ABC三类,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第二章增值税3第二章增值税•術堵筍乙後用过的圉宝邈戶•傀侥統統無盖俊咅用谄备如払术確ir黄用旅滅f曾侥統•二子夕©營业务傅侥統•營业統改曲饨侥統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

7、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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